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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安身立命,现代人的压力可以说是非常之大。房贷、车贷每月巨大的还款压力,让许多人都不禁为之叹息。
许多家长都会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就去准备孩子以后的事情,毕竟房贷一般都是几十年起步,等到贷款还得差不多了,孩子差不多也就要成家了。
然而却正是这么一套房子却惹出了诸多事端,年仅4岁的小楠(化名)竟然背负着每月六千多的房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回溯
2022年的某天,单亲妈妈梁女士带着自己的儿子外出玩耍。刚把孩子带到公园,梁女士就接到了一通电话,是从银行打来的。
上来就问她是不是小楠的母亲,然后又通知梁女士带着小楠一起去往银行处理一下前夫付某的遗产问题。
原来付某是梁女士的前夫,在2022年年初的时候意外去世了。付某和梁女士离婚已经三年了,小楠就是付某和梁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下的一个儿子。
付某的双亲早就已经过世了,身边也没有其他的直系亲属,所以在法律规定上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小楠。当初两人离婚的时候,小楠也是一直跟着付某生活。在付某过世以后,因为没有其他人可以抚养,所以小楠又回到了亲生母亲梁女士的身边由她来抚养。
经过了解才知道,付某在和梁女士离婚以后,带着孩子也一直是在租房居住。付某想着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环境,于是再三考虑之后决定买了一套房子。
梁女士在得知这个情况之后也是兴奋不已,本想着这套房子会留给付某的家里人之类的,没想到会落到儿子的手里,于是带着儿子就去往了银行要办理继承房子的相关事宜。
然而等到了银行梁女士才知道,这套房子并非全款,而是贷款按揭买来的。基本上也就是付了个首付,贷款的还款还没还多少呢。现在这套房子属于小楠,小楠自然要背上每个月六千多的房贷,而小楠只是一个孩子,所以还款的压力又来到了梁女士身上。
这给梁女士给弄懵了,每个月还款六千多元,自己还要承担抚养小楠的责任,两人的生活费再加上去,自己的工资根本就不够。而且经过查询,付某所有的存款都用在了买房上面,银行账户上基本上干干净净,没有其他的财产了。
这让梁女士心头焦急了起来,这么多的钱自己根本无法承担,于是四处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却少有成效,还遭到了许多的白眼,询问银行的时候还被银行的工作人员给说道“每个月六千块钱而已,用得着这么三天两头的跑么?”
银行方面还表示,目前贷款已经是逾期了,如果再拖下去的话,那么梁女士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了。
最终还是开发商那里给梁女士出了个办法,可以协商一下把房子给退了,于是梁女士带上相关的材料去往了开发商的办公楼。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填写了申请表,并把相关的证明材料都给提交了上去。
工作人员还提醒了梁女士,退房的话手续很复杂,而且有可能只能退掉首付,后面还掉的一些钱可能并不会退回来。梁女士在知道以后还是决定把房子给退掉,毕竟如果留下来这个房子,那么自己和小楠的生活都要维持不住了。
在经过了几天的等待之后,梁女士再一次走进了开发商的办公楼,但却得知了一个令她意外的事情。
原来付某在和梁女士结婚之前还曾有过一段婚姻,在那时和前妻生了一个女儿。现在发现法定继承人不止小楠一个人了,那个女孩也有着同样的继承权,所以如果想要把房款退掉,那么需要征得付某大女儿的同意书。
这给梁女士来了个晴天霹雳,竟然还有这样的反转,但没有办法,梁女士还是开始寻找付某前妻的联系方式。几经辗转,梁女士终于联系上了付某的前妻,然而两人的交谈却并不愉快。
付某的前妻在得知此事之后,便也想要来分一杯羹。但梁女士当然不同意,这个房子本来就是付某为了儿子小楠才买的,而且付某也已经早就没和前妻联系了,自己也并不知道付某之前还有过一个女儿。
在梁女士看来,自己的儿子才应该得到所有的退款,坚决不同意分给付某的大女儿。两边争执不休,最终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付某的前妻表示自己的女儿是付某的亲生女儿,两者有着血缘关系,同时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来证明。她认为自己的女儿和小楠一样都拥有着相同的继承权,所以付某遗留的财产应当由小楠两人平分。
梁女士则是坚称这套房子是付某买给小楠的房子,小楠才是付某唯一的亲生儿子,而且反复强调付某的大女儿是在付某和其前妻离婚之后才出生的,小楠才是唯一拥有继承权的人。
两人在法庭上也是争执不休,但经过法院认定,付某的大女儿同样拥有付某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所以判定付某房子的退款应当平均分配给两人。
梁女士对此判决并不服,但暂时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她表示这事不会这么结束,她会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来帮助自己的儿子获得应有的利益。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遗产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本案中,小楠作为付某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付某前妻的女儿虽然是离婚后所生,是非婚生子女,但有着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付某与其的亲生血缘关系,所以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正是由此得出小楠两人平分财产。同时付某在死亡时,处于离异状态,所以付某的两位前妻都不具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应当履行。
正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付某在死亡之后,梁女士作为小楠的亲生母亲自然就有了抚养小楠的义务。同时小楠在继承了付某留下的房子的同时,也就继承了房子所附带的贷款。
而年仅四岁的小楠并没有能力去承担贷款,梁女士作为其亲生目前和唯一的合法监护人,也就有了替小楠偿还贷款的义务。但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梁女士这样的监护人也是不必要偿还贷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返还款项的。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付某去世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合同双方(本案中的开发商和银行)有权利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在梁女士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同时寻求了民生节目的帮助之下,双方才达成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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