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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四川某地街头出现了一辆来路不小的车,看车牌这辆车是”联军“的车。而交警在询问其车主时,车主竟然拿出了”联合国“的驾驶执照。而车主的发言也让围观的群众啼笑皆非。这是怎样的”大人物“呢?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四川绵阳市街头发生了一件离奇又离谱的事情。

当天下午,绵阳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后台接群众举报,称有车辆疑似使用假车牌上路行驶。在接到报警后,绵阳交警立即在街头拦下了这辆使用了假车牌行驶的轿车。

此时这辆轿车正停在路边,它的车牌十分离谱,上面写着:“联军·AK00020”。正当交警在拍照取证时,一位中年男子靠近了过来,他自称是车主,一边试图阻拦交警拍照,一边靠近自己的驾驶位,意欲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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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将车主拦下,要求他提供自己的证件。只见这名车主在大声嚷嚷,:“我这是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车!”“等会北京总部就要给你打电话过来!”“我正在执行重要任务,耽误了我正事,你们都脱不了干系!”该男子不断强调着自己是联合国的什么人,民警不能拦下他的车,面对调查态度恶劣又高傲,极其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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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又一位男子加入了争论,是与这位车主同行的副驾驶。他看到交警同志在检查车主的身份证件和车辆证件,一把冲入其中,拿出手机,对着民警说,“这是北京打来的电话!”,同时不停要求民警接听电话。

在民警对他也进行劝阻,并且要求他也提供证件时,更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男子掏出了系列证件,有“联合国总部军官证”“工作证”,以及“联合国维和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联合国维和部队车辆通行证”。

看到这荒唐的一幕,办案民警和围观群众都很无奈。交警只能要求这两人回到交警大队接受检查,同时,对挂假证的车辆予以扣押。等处理结果出来了,再做打算。

通过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报告,车主和同行男子所持证件都是伪造的假证。民警在车辆后备箱也搜出了原本的车牌照以及对应的驾驶证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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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车没有悬挂号牌就上路行驶的问题,交警部门对车主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其涉嫌伪造假证的违法行为,现已交由公安和检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以案释法

本案中,车主存在以下两处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悬挂车牌就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交通法规;二是涉嫌伪造假证,有触犯刑法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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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车主的行为,就构成了该条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通过公安部门的通告官文,尚不确定这个伪造了的车牌是否为车主自己伪造。但是就其悬挂“联合国”车牌来看,一定构成了使用伪造号码牌的行为。交警部门的处理合法合规。

另外,车主和同行男子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伪造证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来看,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条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威性。构成该罪要求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刻意追求,明知道自己是犯罪仍然实施伪造证件的行为;客观上,要求有伪造、变造出来的假假证。二者缺一不可,主客观相一致,方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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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本案中,两人使用的伪造证件中,凭空虚拟出联合国XX部门,是否能够在法律上解释为国家机关,换句话说,虚拟出联合国一个部门,是否侵犯了我国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根据现场情况来看,在接受交警同志的检查时,两人都声称,自己证件上所出现的部门总部都在北京,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这个部门即使不是中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也在我国国境内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使用联合国这个名字,仅仅只是为了在名头上显得比我国的国家机关更强更大,更有利于满足其下一步的计划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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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二人的行为目的客观上也已经达到了有损国家权力机关权威性的程度,可以以伪造证件罪论处。

小结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猎奇,或者哗众取宠,亦或是真的为了实施犯罪行为,都不能以牺牲国家秩序和法律规定为代价。个人的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