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49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农业农村厅:

周忠平委员在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中“户”概念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户一宅”中“户”的概念已经省政府同意发文明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是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执行,文中第一段就写明了“经省政府同意”。该文中专门对“户”的认定予以明确:“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即:有户籍的以户籍为准,户籍内满足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无新户籍的,也可按上述规定视为新户,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确权登记。关于这一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在作出上述规定时,原省国土资源厅作了大量调研,发现审批宅基地需要先在公安部门立户,依据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审批宅基地,而公安部门又规定在农村有房子才能新立户。这就造成了是先有“户”还是先有房,即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悖论。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赣国土资发〔2018〕7号文作了上述规定。

2.关于户的具体标准,赣国土资发〔2018〕7号文只规定年满18周岁,经组、村同意并公告无意义即可,没明确更为具体的标准。主要考虑是:户的具体标准,各地都形成了既有做法,很难从政策法规层面作出统一规定。比如:有的地方人多地少,村组就规定父母必须跟一个儿子在一起作为一个户,而有的地方土地相对宽松,村组就规定父母可以不跟儿子一起作为一个户。从宅基地管理来说,农民集体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村民取得宅基地,体现的是农民集体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福利”。因此,在依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后,具体的标准经由村民自治实现更为合适,否则,各地情况不同、已有乡规民约存在差异,众口难调,既很难作出统一规定,又容易产生司法或行政权力对农民集体行使财产权的侵犯。

3.“户”的认定除上述规定外,在具体实施时还应结合宅基地政策来理解和处理,尤其是“一户一宅”的政策来理解和处理。比如:历史上形成的一户有两栋房,但两栋房的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面积标准的,两栋房的宅基地都认为属同一户,可按同一户补办用地审批并登记发证。其它有关情形在赣国土资发〔2018〕7号文中已有明确。

4.赣国土资发〔2018〕7号文中对“户”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户”的认定,不适用于公安部门户籍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户”的认定等其它情形。

我厅按照赣国土资发〔2018〕7号文明确的“户”及“一户一宅”政策,积极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大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将农村宅基地纳入依法管理、凭证管地,目前,全省累计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767余万宗。

以上是我厅对《关于统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中“户”概念的建议》的会办意见,供你厅答复参考。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6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根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