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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对老年夫妻有四个子女,在老人因残疾、患病等需要赡养时,其中三个子女都有尽到正常赡养义务。但老人与长子从2007年开始没有互相往来,该长子也未尽赡养义务。为此,该老人夫妻作为父母起诉长子,要求其从201年支付赡养费,合计有八万多。

案情简单明了。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支付赡养费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但一审只是一句话“结合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现实情形,参考本省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并考虑到康某1、洪某现每月可领取一定的养老补贴、还有另外三个女儿也有赡养康某1、洪某的义务的情况,酌定康某2应自康某1、洪某起诉当月即2020年7月起至康某1、洪某去世时止每月支付给康某1、洪某赡养费420元”,就驳回老夫妻要求支付十余年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确实是改判了,但改判理由也没有用上述诉讼时效的认定,而是认为“康某2作为子女本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其自2007年起即与康某1、洪某没有互相往来,也未支付给康某1、洪某赡养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康某1、洪某上诉请求支付自2010年6月份起至2020年6月份止的赡养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判案很有意思吧,有时会让你输得莫名其妙!当然,正义总会到来的,虽然有时会慢了点,成本大了些!但蔡律师一直相信着。

案例索引:(2021)闽05民终94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