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浙江杭州的朱女士,在某一天,收到了一封来自山东的法院传票,因为朱女士肇事逃逸,准备冻结朱女士名下的所有财产,这让朱女士非常奇怪,自己没有去山东过呀,为何会收到来自山东法院的传票,况且自己已经瘫痪6年,走路都非常困难,更别提开车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朱女士因为6年前突发的脑出血,经过抢救,所幸生命已无大碍,但却也导致了右边身体偏瘫,现在是肢体两级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靠轮椅生活着,但平静的生活就在某一天被打破了。
这天朱女士收到了一份特别的快递,但是朱女士发现这份快递并不是自己买的东西,这让朱女士感觉到非常奇怪,但核对了姓名和电话号码之后,确定是自己的快递之后还是打开了快递,却发现这是一封法院的判决书。
这张法院的传票上面赫然写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并在该裁定书上面写着朱女士在山东肇事逃逸,事故造成后,被撞的人因为抢救无效而造成了死亡,现在要赔偿110万元,否则就依法冻结朱女士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起初收到这封裁定书的朱女士并没有在意,她以为是有人想要诈骗她,新闻上的诸多诈骗例子让朱女士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因为朱女士表示,自己的身体状况怎么可能可以正常驾驶车辆,平时连正常走路都非常困难,有时候需要人帮扶才能行动,而且自己也没有去过山东,平时连自己的家门口都很少出去更何况是出远门呢,浙江离山东十万八千里,自己一直生活在杭州,总不可能远程撞人吧。
就这样又过了半个月,朱女士又收到了来自山东冠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并规定应到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朱女士抱着怀疑的态度去银行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现自己的存款已经被全部冻结了,这下朱女士终于相信这件事是真的,知道事情发生的严重性后顿时慌了。
于是朱女士拿着法院给的开庭传票,自己比对了上面的身份信息,发现和自己的一模一样,确定就是自己本人之后,朱女士觉得这件事很有蹊跷,没有自己想象得那么简单。
但朱女士表示,这件事她毫不知情,自己身为残疾人是不可能开车的,更不可能开车撞人,现在银行卡的所有存款都被冻结了,平时的日常生活开销都成了问题,所以想要尽快了解事情的真相。
朱女士想要了解事情发生了什么和了解事情的缘由,正所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既然法院已经把传票送到自己这里了,她就不可能坐以待毙,她仔细看山东寄来的民事诉状,发现是自己名下的一辆车在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事故的发生,被撞的人因为抢救无效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
但因为这辆车是在朱女士的名下,也带有一定的责任,于是这才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强制冻结资金这一系列的行为,而且在法院的通知书上面也指明朱女士要赔偿高达100多万元的巨额,这让朱女士一时间难以接受,原本自己就是残疾人士哪里有那么多钱?
原来民事诉状上面写道,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的三月份,一辆车牌为沪C的小型轿车的车辆被一位15岁少年开上了路,在山东冠县追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导致了电动车车主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事情发生之后,经过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辆的车主竟然是位于杭州的朱女士,看来事情并没有朱女士想象得那么简单,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了调查事情的真相,朱女士不得不拖着自己瘫痪的身子去一趟上海,但是到达上海之后,事情发生得远远超乎她的想象。
她先是来到了上海的车管所,但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上海的车管所显示在朱女士的名下,竟然有18辆车,难道朱女士是富豪?又或者朱女士是车行的老板?
可是朱女士却表示,这十八辆车只有一辆自己是知道它的存在的,剩下的17辆车自己一概不知道,那么为什么剩下的车为什么会登记在朱女士的名下呢,究竟是谁登记的呢?
为了继续调查事情的真相,朱女士将18辆车的所有信息全部用手机拍了下来,细心的朱女士发现这18辆车都是上海的车牌,虽然都是在朱女士的名下,但车的品牌都是五花八门,并没有统一,什么奥迪、别克、大众应有尽有。
接着朱女士更是通过调查发现朱女士名下剩下的17辆车都是以二手车售卖租赁平台办理的,并且都附有委托书,这些委托书的意思就是,朱女士本人不方便办理,但朱女士都委托了二手车行办理的,委托书上面赫然签着朱女士的名字。
但朱女士表示她对这件事毫不知情,仔细一看,朱女士表示上面的前面页不是她自己的字迹,明显就是有人伪造的,她从来没签过这样的委托书,她觉得一定是有人盗用了自己的信息,从上海车管所查询到,虽然朱女士名下有18辆车,但只有其中一辆车是自己登记的。
原来根据朱女士所说的,自己登记的这辆车是2014年登记的,那时候自己还没有瘫痪,这辆车是前男友自己主动给她购买的,为此,朱女士特别惊喜和感动,那时候他们俩的感情还不错,但是在2015年自己突然脑出血,造成瘫痪之后,前男友就离自己而去了。
剩下的17辆车都是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办理的,朱女士在这期间,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不可能自己办理这些,一定是有人盗用了朱女士的信息去办理这些,这个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了,所以在山东出现交通事故之后,法院自然就找到了朱女士,这一切源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朱女士根据网上查询找到了这家成立于2006年的某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并电话联系了该二手车行的工作人员问清楚,工作人员表示,对朱女士的名字还是有点印象的,确实是有人拿着朱女士的身份证来办理的手续,但公司只负责帮人办理二手车过户的手续和上牌照的事宜,并给朱女士两个联系电话,说就是这两个办理的手续。
当拨通了这两个号码时,却发现一个电话无法接通,另一个电话号码的主人再三重复自己并没有在这家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这让朱女士摸不着头脑了,调查事情又陷入了僵局,但该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又透露道,这些人都是拿类似的身份信息来办理的。
可是为什么只拿着身份信息就可以办理手续呢?公司对身份都不进行核实的吗?工作人员解释说到,以前办理手续是不需要核实的,办理手续不需要本人和身份证原件,其他人拿着身份证的复印件也可以办理手续。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现在办理手续基本要采取实名制,本人通过人脸识别和身份证原件才可以办理,而且现在也不能一人也不能办理18辆牌照,最多只有2-3辆。
听了工作人员的话,一定是有人用了朱女士的身份信息去办理的这些手续,朱女士通过调查发现这剩余的17辆车基本都是在2016年至2017年办理的。
在这期间,朱女士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没有接触外界,更不可能是会去办理这些手续,那么究竟是谁盗用了朱女士的身份信息来办理这些手续呢?
这时候朱女士想起了一件事,原来自己登记的第一辆车虽然是前男友送的,但是那时候朱女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非常相信前男友,便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前男友去办理手续,也只有前男友有拿过自己的身份证。
而前男友之前就在上海工作一段时间,所以朱女士怀疑是不是前男友参与了这件事情,或者早在和朱女士在一起时就与这家公司有合作的关系?
于是朱女士通过电话联系前男友,在电话拨通之后,前男友对这件事予以否认,没办法,朱女士只好向上海的警方报案。
那么朱女士遇到的情况,需要她本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首先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其次是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和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都属于犯法行为。
在出现故事后,会先由保险理赔,不足金额由驾驶员赔偿,驾驶员无力承担赔偿的部分,将由事实车主也就是实际的车辆拥有人来赔偿,如果上述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的赔偿金额都不够,最后赔偿责任会落到名义车主头上。所以借出身份证给别人的车当名义上的车主,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朱女士的情况又比较特殊,因为她不是自己主动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而是自己的身份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盗用。所以,对方是没有权利以朱女士的身份购买车辆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53条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朱女士虽然是车辆的主人,但是由于并不知道别人以自己的身份购买车辆并在驾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和案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她本人也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有人通过了她的身份信息购买车辆,并且还发生了交通事故,从驾驶权利来说,他就没有该车辆的驾驶权。再加上是以朱女士的身份被索要赔偿,这位车祸当事人也会面临严重的交通法规责任。
而朱女士之所以会碰到这种情况,也是因为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妥当造成的。大家在生活中,要更加提高警惕,防止自己的各种证件和身份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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