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助于有专门知识的人,让他们出具专家意见或者让出庭作证。”
早在刑事诉讼法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这个制度之前,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之外,为控辩双方就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控辩双方审查证据,就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都会求助于有专门知识的人,让他们出具专家意见或者让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出现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专业性很强的证据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往往需要求助于法医学专家、医学专家、电子数据领域专家等。
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中的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该意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拿给专家审查,由专家对该鉴定是否符合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方法、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等进行判断,协助分析、审查鉴定意见。经过专家的初步审查,认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可以进一步探讨,让专家就该涉案的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将该专家意见提交法庭,作为审查质证鉴定意见的重要理据。
例如,在潘某死亡索赔案中,潘某因为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送至XX市看守所。在该看守所羁押四个月后,意外死亡。看守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潘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潘某符合因慢性硬脑膜下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死亡数天前的摔跌可致上述死亡。”看守所也出具情况说明,潘某在死亡前3天摔倒一次。检察院及看守所认为,潘某案发前曾摔倒两次,可导致潘某出现上述原因死亡,因此,看守所不需要承担责任。
潘某家属对该死因鉴定意见不满意,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认真研读法医鉴定意见后,发现林某是摔倒导致死亡还是由于其他外力导致死亡存疑。法医报告显示,林某的“心、肝、脾、肺、肠胃等器官淤血”、“左前额、右前额、左上臂、右小腿等位置皮下出血,符合钝物作用形成”。而监控录像显示,林某两次摔倒时都是扶着墙慢慢倒下,出现这些伤情不可理解。然而,死因鉴定意见仅仅对这些伤情进行客观描述,并未做任何评价解释,更没有对伤情成因进行鉴定分析,最终做出了林某慢性硬膜下出血致中枢功能衰竭死亡的结论。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能否证明林某是摔倒而死亡,关联性存疑。律师建议家属寻找更多法医专家的帮助,对林某身上出现的这么多伤情,进行解释。
死者潘某身上出现这些异常情况,办案机关仅仅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本身并不全面、充分。一方面,该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本身是否成立,需要由专家辅助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还需要增加对鉴定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伤物推断等方面进行鉴定。
在律师的引荐下,潘某的家属委托某法医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法医专家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被审查人林某系慢性硬膜下血肿死亡,慢性硬膜下血肿的形成时间在3周以上,与3天前的所谓‘跌倒’无关;XX人员缺乏必要的谨慎注意,存在明显的救治延误,其过失行为与被审查人林某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审查意见有利地支持了死者潘某家属的诉求,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专业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审查质证时,需要让专家审查意见与辩护意见协调统一,至少不能相互矛盾冲突,不然专家意见会成为对抗辩护意见的绊脚石,造成负面的辩护效果。
例如,在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辩护律师审查该鉴定意见,提出辩护观点认为,被害人的损伤实为“轻微撕脱性骨折”,应当认定为轻微伤,不应该认定为轻伤。
辩护律师想通过损伤程度的降低来实现无罪的辩护效果。为了辅助辩护,张某的家属委托经验非常丰富的一名法医专家,由他对被害人的病历影像资料、原鉴定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了《关于被害人XXX致伤方式和损伤程度的意见书》。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对被害人的致伤方式和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分析论证,结论显示:法医专家对被害人的影像(MRI片、CT片、DR片)诊断认为“右侧胫骨近端多发粉碎性骨折。”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程度比较严重,符合摔倒跪地、膝部撞击地面形成的,不符合被告人张某所穿胶鞋踢形成的。被害人的损伤为中到高能量损伤形成的,而正常成年男人的向后脚踢动作无法形成高能量损伤。
结果,办案机关认为,虽然被害人在受伤当日的医院DR报告显示为“右侧胫骨撕脱性骨折”,但受伤后的DR、CT、磁共振片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并未作出“撕脱性骨折”的诊断,且张某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XXX致伤方式和损伤程度的意见书》中对本案影像资料出的影像学审核意见也均是“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因此,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作出轻伤的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并无不当。
可见,辩护律师的主要辩点在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不是轻伤,但法医专家的审查意见,却认为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粉碎性骨折,直接得出被害人损伤程度较重的结论,成为办案机关否定辩护意见的重要依据。这就是没有协调好专家意见与辩护意见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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