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春市发布: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小区车位和车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由管理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管理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租赁服务。

2)居民小区内建筑面积已经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地面场地施划的车位,属于居民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出租业主共有车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和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3)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