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及保障实施事项。一起来看↓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申请公租房保障,除需符合《办法》《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

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保障实施事项

实物配租保障

1.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经审核确认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租家庭,根据核准套型,按随机摇号顺序确定排序。

2.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按季(月)核定为同一保障批次的,根据《细则》规定的类别、情形优先规则进行排序,其中同类别同情形除具备优先条件外,按随机摇号顺序确定排序。

3.公租房配租定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根据可配租房源数和准租家庭排序情况,采取依序抽签选房、在线摇号选房等方式进行。

4.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准租家庭配租入住后,公租房租金收缴和管理继续实行“租”“补”分离方式;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准租家庭配租入住后,公租房租金收缴和管理按照《细则》规定执行。

货币补贴保障

1.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房源不足时,具备保障资格并进行意向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如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被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的,继续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3.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发放。

有关政策实施衔接

1.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租房补贴、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保障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如已享受过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中止保障后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已保障期限需合并计算且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正在享受我区公租房保障政策(包括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且该政策明确规定最长保障期限或资格复核周期的,在最长保障期限或资格复核周期内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期满后,按照《办法》《细则》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4.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原则上应当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13〕118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仑政〔2017〕61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仑政办〔2018〕102号)同时废止。

自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公租房保障申请(包括续租申请、资格复核、变更申请)适用本通知。

来源:区府办、区住建局

编辑:郭梓谦|责编:沈焰焰 |一审:朱俊|二审:王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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