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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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陈某辉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产,我享有50%的份额,陈某杰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陈某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产自2004年4月1日至今的收益。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陈某辉于2003年死亡,2010年注销户口。其妻陈某1990年死亡。陈某辉的母亲杨某兰1994年死亡。陈某辉的父亲陈某鹏于2000年死亡。陈某辉与我和陈某杰系父子关系,除我与陈某杰外陈某辉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死亡时所留遗产为北京市昌平区×室房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述房产由陈某杰占有使用,房产收益亦由陈某杰占有。

我曾多次与陈某杰协商被继承人陈某辉遗产继承事宜,但是十几年间,陈某杰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我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杰辩称:不同意陈某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辉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陈某文、陈某杰二子。陈某于1990年去世,陈某去世后陈某辉未再婚,陈某辉于2003年去世。陈某辉的父母已先于陈某辉去世。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登记在陈某辉名下,陈某辉于2002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陈某文主张该房屋由陈某辉于2002年自行出资购买。陈某杰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房屋由其出资17.2万元购买,登记在陈某辉名下,陈某杰就其该项主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该房屋现由陈某杰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确认该房屋现值180万元,陈某文同意以折价补偿款的方式继承该套房屋中其应得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由被告陈某杰继承,被告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文房屋折价款90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陈某辉去世时,其父母、配偶均已去世,陈某辉的法定继承人为陈某文、陈某杰。陈某辉生前未立遗嘱,其去世后的遗产应由陈某文、陈某杰依法继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登记在陈某辉名下,陈某杰主张该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陈某辉名下,陈某杰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便陈某杰在购买该房屋时确有过出资,但因该房屋登记在陈某辉名下,亦应视为陈某杰对陈某辉的赠与,故该套房屋应作为陈某辉的财产,在陈某辉去世后由陈某文、陈某杰依法继承。

考虑到该套房屋现由陈某杰居住使用,陈某文亦同意以折价补偿款的方式进行继承,故法院判令该房屋由陈某杰继承,陈某杰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该套房屋的现值支付陈某文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因陈某杰对该套房屋亦享有相应的份额,其居住使用该套房屋并无不当,陈某文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杰将该套房屋出租获得了收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杰阻止其居住使用该套房屋侵害了其合法继承权,故对其要求陈某杰支付其该房屋自2004年4月1日至今的收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