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行而思,临言而择。

一直以来,医疗行业都存在很高的知识壁垒,而且看病就医也是患者的必然需求。患者无法自测患了什么病?需要做什么检查?如何治疗?需要多少治疗费用?这些都需要医生做出判断并决定,患者无法左右。

医院设立统一收费处的目的不仅仅是便于统一管理,更是为了防止医生出现私吞治疗费、谎报治疗费等行为,维护患者的利益。但是防不胜防,仍有医生“知法犯法”,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利用自身技术主导患者消费,为患者提供过度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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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费用事件频发,相关惩处一步到位

01

2021年1月,医生王某为患者开展口腔正畸治疗后,将治疗费8000元据为己有,并在患者索要发票时,将他人的治疗费发票涂改后冒充,以掩盖其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王某降低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02

2023年3月29日,潮南区卫生健康委办通报,经核查有两名医生分别向群众私自收取B超检查费80元、抽血检查费93元,医院责令两名医生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上述费用共173元,并按照医院管理制度对两名医生各处10倍罚款(金额分别为800元、930元)。

03

2023年9月17日,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公开通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等案,并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相关报道,比比皆是……

了解法律红线,千万不可越界

基于医务人员在岗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患者治疗费的行为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作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在医疗机构中的专业医务执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应收费用均应当由所在的医疗机构收取,即使作为专家外出会诊时,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也不得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所以,医务人员私自收取诊疗费用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另一种情况为,医务人员在岗期间,私下为患者诊疗并私下收费。该行为可理解为医务人员利用执业技能以及职务便利承揽私活,其除自身付出的专业医学技能劳务外(该技能亦是医疗机构所赋予),还利用了医疗机构的办公场地、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故患者为此支付的对价费用仍应由医疗机构收取。而医务人员在收取上述费用后未交给医疗机构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网络问诊、收费,是否触碰法律红线?

互联网诊疗并不是新鲜事。
早在20年前,互联网医疗就开始崭露头角。约2015年起,得益于国家政策及资本支持,互联网医疗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各大互联网医疗平台应运而生。

2020年至今,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互联网医疗发挥出了巨大的优势。新冠疫情中,线下医疗压力巨大,而互联网医疗大大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让患者足不出户就可以线上问诊。

另一方面,公立医院医生利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进行咨询并不少见。为方便和患者沟通,及时了解病情,医生微信里的“医患群”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但由于许多互联网医疗的细节还未落实,医生进行网诊便利与风险同在。

早些年,有网友举报温医大某附属医院一名医生通过微信群回答患者问题,并收取咨询费。据知情人透露,微信群公告为:“本群咨询原则上属于有偿的,如果只想免费咨询可以不问或退群,一点零钱也是对我们的尊重,我会更好地服务群里的宝妈宝爸们,谢谢”。

据此,网友质疑医生“借此捞钱”。被举报后,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暂扣当事医生收取的咨询费,责令该医生退群并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在非正规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有偿网诊,算违法吗?显然是算的。私下问诊后收取红包,虽然看似属于“劳动所得”,不同于线下的红包、礼金,但仍然被归类于“非法收受财物”——收了就是违反执业规则,一经查处,很难避免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利用平台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行为,虽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予以规制,但由于医务人员开展此种行为并未通过其所在的医疗机构,也未利用其医疗机构的条件,拟收取的费用也不是“预期利益”或“应收账款”,故其不属于“侵占”,所以其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行为。具体情况可视其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由《医师法》《刑法》予以处理。

规范自身行为,共创友好环境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共同期待的友好局面。从医务人员的角度出发,维护医患关系的方法是行医态度良好、治病救人、不做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等,只有如此,才能取得患者的信任。

粗略统计,中国有超过400万名执业医师,数量庞大。虽然我们无法完全避免医师为了自身利益向患者私自收取高额治疗费等行为的出现,但是我们可以规训自己,不做有损患者利益之事。

营造良好的医患环境,从我们自己做起!

编辑丨卢璐

审核丨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