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西的刘先生在本市拥有合法的房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自家房屋已经纳入了征收范围红线内,就补偿标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当事人就接收到了一份来自区政府的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书补偿标准严重低于案涉房屋所在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当事人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

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取得了不错的结果,当事人也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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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康律师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

本案中,征收的补偿标准远远没有达到周边房价的标准,而且,案涉房屋的评估机构也不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最终造成了补偿标准的偏低,才导致迟迟没有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京康律师认为这种补偿决定书不仅是补偿标准低是违法的。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要充分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没有按照补偿方案的标准,且作出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故对于案涉补偿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