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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什么是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

具体来讲就是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保险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专业门槛较高,而这种本该是重要风险管理工具的产品经常被消费者诟病“无用”的背后,也通常是因为产品与客户需求或风险承受能力不恰当的错配。

消费者如何才能正确购买保险产品呢?

保险作为一类金融产品,也同样适用于这个“适当性”原则,而且保险产品是兼具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双重功能的相对特殊的金融工具,由于每个人所处的人生阶段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成的目标均有所差异。因此,有针对性得进行保险规划,结合自身个性化需求购买保险产品就是最基本的“适当性”原则。

每个人在不同时期承担的家庭角色不同,需求也就不尽相同,每个家庭的生命周期大致包括: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衰老期。例如:一个正处于家庭成长期的三口之家,家庭成长期是指家庭中孩子从出生直到上大学前的接受初、中等教育阶段,一般为9-12年,家庭主要消费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转向医疗保健服务、学习教育、智力开发等费用开支。因此,在这个阶段,在保障方面以先成人,后孩子的顺序原则为妥,同时以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为优先保障对象,如丈夫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占比80%,则为一级风险保障对象,更是家庭投保的重中之重;在险种选择方面,以人寿保险、重疾险、意外险等险种为主;如有额外资金,可以投保万能险、分红险等险种,作为将来养老规划的补充和今后子女教育规划的一部分。

保险是一个人对家庭的责任,谁的责任最大就应该优先给谁提供保障,这其实就是保险保障的“适当性”原则之一,是需要根据个人和家庭的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来综合进行判断的,也是我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好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功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