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6日,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茂名市中国旅行社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团号MZL20230620、旅行日期2023年6月20日、旅游路线“高州荔枝博物馆、柏桥村、贡园、杏花村一天”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中,派团单中显示导游为易如意,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带团导游易如意的导游证,该旅行社无法提供,询问现场该旅行社副总,表示易如意还未考取导游证。2023年7月12日,本案经批准以普通程序予以立案。2023年7月14日上午、7月14日下午、7月17日下午,茂名市中国旅行社的受委托人孙颖及其员工易如意、导游部副经理翁一笑分别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受委托人孙颖及其旅行社的导游部副经理翁一笑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承认了其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和收取此次旅游活动费用共7120元,并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执法文书中签名确认。
处罚依据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398.34元;
2、对茂名市中国旅行社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翁一笑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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