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对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学习 ,涉及治安调解变化有两处。

一是在第九条治安调解增加一款内容,即增加“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修订草案】

新增第九条第二款: 对属于前款 规定的调解 范围 的治安案件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处 理 决 定前,当事人自行 和 解 或 者 经 人 民 调解委 员会调解 达 成 协 议 并 履 行 , 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 处罚。

【相关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修订解析】

修订内容来源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六条,并在该条的基础上有所修改。

对未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和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考虑到治安调解的目的就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解,对治安案件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只要符合治安调解条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即认可人民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故本次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

二是增加调解可以由一名民警进行并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 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 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 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相关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 询问、辨认 、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修订解析】

修订内容来源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并在该条的基础上有所修改。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是客观现实,难以在所有执法办案工作中达到2名人民警察实施的要求,故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程序性办案工作——调解,规定可以由一名民警进行。同时,第二款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必要条件,不仅落实了《行政处罚法》第47条全程执法记录的工作要求,也强化了民警一人执法情形下的监督。

来源:蜀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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