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释前嫌”
自21日晚以来,“冰释前嫌”一词突然引发争议,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含义那么美好。
有网友发觉,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博上公布了一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但如果你仔细阅读文章,你会发觉,这起案件不仅适合“冰释前嫌”,而且还让人感到冰冷和辛酸:这是一起强奸适龄少女的案件。
鲁山县检察院:“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
逮捕改为保释候审
但用这篇最新文章的话说,办案的检察官韩浩想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因此他对小赵家族的成长环境有深入的了解,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对犯罪嫌疑人小赵进行辅导,帮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中的错误。小赵写了一封遗憾和道歉的信,希望得到被害人小花的原谅,并希望尽快回到学校。
因此,正在办案的检察官给双方家长打电话,并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让双方和解。 “一切事情第一要对孩子的成长有用。”最终,双方家长“冰释前嫌”,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小赵父母赔偿小花父母8万元。
随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9月初将小赵开学前的强制措施从拘留改为缓刑取保候审。开学后小赵就可以回学校了。小赵母亲给检察院送来锦旗,上面写着“执法为民、尽职尽责、热爱青少年、真诚互助”。
各级检察院未回应舆论质疑
有网友估计,这篇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文章可能源于2018年“河南检察院好故事”征集和河南检察院竞选活动。本次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故事内容必须准确、清楚地反映地方检察官工作亮点和成果。
这篇文章,甚至这个案例,是完成这个活动“获得积分和奖励”的结果吗?昨晚,记者还多次尝试联系河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严兴震、宣传部部长张平。巧合的是,他的手机长期处于“号码已拨”状态。
资深刑事律师:强奸不能“和解”
检察机关违反程序规定
无论这篇文章的前因后果如何,网友对案件本身的质疑,已经进展成为不少法律专家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做法的质疑。资深刑事律师刘长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合强奸等严峻刑事案件,更不适合强奸儿童等非常严峻的案件。
刘长松说道:
至于适用的案件情况(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很明确,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家庭、邻居之间因房产、征地等问题发生的纠纷、打斗。诽谤被起诉的情况称为民事纠纷。强奸罪是一种非常严峻的犯罪,其中最严厉的是死刑。强奸案件不能纳入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调节。第二类票据是过失犯罪。强奸是典型的有意犯罪。因此,如果我们看两类和解,这个案例就不能放在这里。
刘长松还指出,虽然这是一起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存在严峻错误。检察院处理这件事的流程其实是有问题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直接发挥主导作用,也是和解协议的制定者。与其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的调解机构交给他们来做,不如我们充当中间掮客,那就更不对了。我们的检察官最终应该检查一下双方是否有和解的诚意,是否有一方将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另一方。调解委员会召开了,检察官也在场。那是错误的。
针对公众对本案负面社会示范效应的担忧,刘长松律师认为,公众可能会对检察院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认为刑事和解是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事实就是如此。 。强奸案结束了。虽然目前检察院还没有做出解释,但按照法律程序,这种事情是不应该发生的。
如果一般民事案件和解是解决问题的途径,那么它应该是最后的手段。但刑事和解制度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入案。除了相对较大的从宽处罚外,还可以使用它。所以实际上不起诉才是最终决定。无论法院最终做出什么决定,例如缓刑,都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这个案件中,我看到检察院做了很多工作之后,终于把强制逮捕的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由于仍有强制措施,案件尚未解决,因此并不意味着赔偿后事情就会解决。 。这只是为以后从轻处罚埋下伏笔。
刘长松的律师认为,此案之后很可能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审理期间经受住考验后,将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针对少年犯的特别结案程序。
当然,这些只是法律界人士根据法律常识得出的结论。截至发稿,从河南省到平顶山市再到鲁山县各级检察机关均未做出任何有意义的回应,因此我们无法获得进一步的信息。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尽快给出有效、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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