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审查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当时的情形是否一致。

侦查实验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和本案指控有多大关联,需要审查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当时的情形是否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年),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侦查实验的条件、环境,和案发的条件、环境有明显差异,则侦查实验能否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仔细审查,条件、环境不同,可能直接影响侦查实验的结果,相关侦查实验笔录可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在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曾某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学校某宿舍,被害人坠地当场死亡。控方认为,被告人曾某和被害人黄某在XX宿舍内,曾某借助房间内的1张椅子,抱着被害人黄某,通过脚踩该椅子椅面的方式,站上了房内洗衣机盖板,然后将被害人从房间阳台窗户推下去,导致被害人坠楼当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曾某的刑事责任。

为了验证房间内洗衣机盖板上能不能站得下两个人、能不能承受案涉两人的重量,侦查机关找来与曾某身高重量近似的男青年和与被害人身高重量相近似的女青年,进行侦查实验,制作了侦查实验笔录。实验结果显示,案发地点房间内的洗衣机可以站得了曾某及被害人两个人,并可以承受两人重量。该侦查实验是支持指控事实的重要证据。

从实验条件一致性角度分析,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是存在明显差异,侦查实验的男青年和女青年,在实验过程中配合默契,友好合作地完成侦查实验全过程,而案发当时的曾某及被害人处于激烈的对抗状态,双方情绪失控,不可能默契配合。在侦查实验中,男青年可以抱着女青年轻松地站到洗衣机盖板上,但是,在案发当时曾某和被害人处于激烈争吵、对抗、肢体冲突的状态,曾某抱着被害人站到洗衣机盖板上的可能性有待商榷。因为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当时的条件明显不同,侦查实验结果不能证明充分证明案发当时曾某抱着被害人站到洗衣机盖板上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