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为正文
今年暑假上映了我国首部
揭露境外网络诈骗犯罪题材的电影
《孤注一掷》
故事直观展现了
境外网络犯罪团伙
实施诈骗的全过程
描绘了受害人及家属的惨痛经历
为每位观影人敲响反诈警钟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更没有所谓的内幕
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
安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视频侦查大队副大队长 周进
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安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视频侦查大队副大队长 周进 (左)
主持人 雅清(右)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络刷单、兼职”“网恋交友”“投资理财赚大钱”等等骗子惯用的套路,都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编织各种谎言,想方设法骗钱!
利用爬虫获取信息的行为是侵犯隐私权还是属于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排除匿名化处理后的各种信息。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侵犯隐私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电影中非法爬取他人的邮箱信息,既属于是他人的隐私信息,同时也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二者存在交叉。
因此,在判断其行为归属于民法范围中的侵犯自然人隐私权还是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时,需进一步结合其行为的手段和目的来看。电影中主人公通过技术,私自侵入爬取他人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并且将该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职责便利的,从重处罚。
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解释中列明: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犯罪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来看,诈骗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能以侵犯隐私来简单保护,要上升到刑事层面进行严惩。
诈骗团伙头目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诈骗罪还是赌博罪?
诈骗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重点在于非法占有的特殊目的。赌博罪包括开设赌场罪,主要是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本片中陆秉坤组织的境外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实际上是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陆经理通过设置虚假赌场,以技术手段控制赌博输赢,利用前期小赢和所谓内幕消息诱骗受害人进行赌博,将参与人的财产纳为己有,已经超出赌博本身。特别是电影中“顾天之”卖房后一次性被骗800万元的案例,就很明确的体现出受害者虽然是以参与赌博的形式,但是这个钱是被骗,而不是他真的赌博输掉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电影中,三名主角均从事了境外网络诈骗行为,为何所受刑罚各有不同?
对于诈骗公司头目陆秉坤,他实施了诈骗、杀人、故意伤害等多项犯罪行为,并且他属于犯罪集团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受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造成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自杀的、在境外实施网络诈骗、使用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的,要从重处罚,法院判处陆秉坤死刑符合法律要求。
而对于潘生和安娜二人的情况也略有不同,安娜本人是自行前往境外,对所从事的犯罪活动也是明知而参与,虽然两人后期均因受欺诈和胁迫从事诈骗行为,但本身主观恶意小,而且属于从犯,应当酌定从轻处理。潘生通过先前修改登录端口方式协助警方获取陆经理犯罪证据,并向警方提供诈骗集团中受害者名单,帮助解救受害者,符合重大立功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影片最后潘生虽然有实施诈骗罪的事实构成犯罪,但是能够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和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者有什么处罚规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诈骗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规定: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公民财物达到较大数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违反该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除了上述处罚,还有很多副作用!
例如: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关联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会被记入信用记录,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在现代社会,失去银行服务、电信服务,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对于预防诈骗有什么好方法吗?
大家要记住“十个凡是”:
1.凡是“不要求资质”,且放款前要先交费的网贷平台,都是诈骗!
2.凡是刷单,都是诈骗!
3.凡是通过网络交友,诱导你进行投资或赌博的,都是诈骗!
4.凡是网上购物遇到自称客服说要退款,索要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5.凡是自称“领导”“熟人”要求汇款的,都是诈骗!
6.凡是自称“公检法”,让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7.凡是通过社交平台添加微信、QQ拉你入群,让你下载APP或者点击链接进行投资、赌博的,都是诈骗!
8.凡是通知中奖、领奖,让你先交钱的,都是诈骗!
9.凡是声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配合注销账号,否则影响个人征信的”,都是诈骗!
10.凡是非官方买卖游戏装备或者游戏币的,都是诈骗!
公安机关破获的诈骗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诈骗分子无论花言巧语,手法如何翻新,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就是要钱。所以要提醒听众朋友,千万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付款二维码信息,如有疑问,要及时询问亲友或拨打96110,同时手机里一定要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关键时候可以拦截诈骗电话短信,保护个人财物。
反诈需要我们每个人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记天上掉下来不一定是“馅饼”更有可能是一剂毒药。要想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谨记陌生链接不要点,陌生账号勿转账,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勿让贪心害了自己,毁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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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法同行》栏目组
编辑:浩南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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