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经过审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最终,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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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他们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在此过程中,共拐卖儿童11名,给这些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创伤。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余华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余华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余华英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无论上诉结果如何,这一案件都再次提醒我们,拐卖儿童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痛苦。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拐卖儿童行为,为保护儿童权益贡献力量。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够关注和支持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行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