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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对于当事人的陈述,行政机关的法定事项有三项,一是必须充分听取,二是应当进行审核,三是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或者采纳。是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以何种形式进行听取,复核或者采纳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规定了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的具体期限。若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行政机关能否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及实施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因此,在当事人以书面等方式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行政机关可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进行书面回复,但是呢,行政机关在实践中还应该给予当事人一个书面的回复,是基于复议复核权利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