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办理,嫖娼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否则,嫖娼行政处罚会被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

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批黄赌毒治安案件十余年,做律师后代理多起黄赌毒案件,也有多起成功撤销的案例。笔者根据十多年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经验,总结嫖娼行政处罚常见的撤销情形,书写文章一篇。

一、事实认定错误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认定事实必须准确无误,事实认定错误的常见撤销情形如下:

(一)嫖娼时间认定错误

嫖娼时间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嫖娼时间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嫖娼时间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二)嫖娼地点认定错误

嫖娼地点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嫖娼地点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嫖娼地点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三)嫖资认定错误

嫖资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嫖资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嫖资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四)卖淫嫖娼人员认定错误

卖淫嫖娼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卖淫嫖娼人员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五)未认定主动投案的事实

有的嫖娼人员并非现场抓获,而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涉嫌嫖娼后主动到案。此时,嫖娼人员系主动投案,如果在案件事实中未认定主动投案的情况,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常见撤销情形如下:

(一)嫖娼人员与卖淫女的陈述相互矛盾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嫖娼人员、卖淫女关于联络的媒介、方式、联络过程、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主体信息、嫖资数额、房间布局、对方年龄、嫖娼时间、嫖娼地点等方面,嫖娼人员与卖淫女的说法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有卖淫嫖娼行为。

(二)嫖娼人员、卖淫女之间未进行辨认

卖淫嫖娼案件中,嫖娼人员、卖淫女之间未进行相互辨认,嫖娼人员与卖淫女无法对应,无法证明嫖娼人员、卖淫女之间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

(三)转账记录有矛盾

1.转账方式相矛盾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显示的转账方式与卖淫嫖娼人员的笔录相互矛盾,比如提价的证据显示为微信转账,而嫖娼人员、卖淫女的笔录记载的转账方式为支付宝转账,无法证实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发生了有偿性行为。

2.转账金额相矛盾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显示的转账金额与卖淫嫖娼人员的笔录相互矛盾,比如提价的证据显示为微信转账金额为500元,而嫖娼人员、卖淫女的笔录记载的微信转账金额方式为300元,无法证实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发生了有偿性行为。

3.交易记录显示的交易对方,无法证明为嫖娼人员或卖淫女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的交易对方名称为交易对方的昵称,如果笔录中并未记载嫖娼人员或卖淫女的微信、支付宝昵称,则无法证实该转账记录中显示的交易对方昵称就是嫖娼人员或卖淫女。

(四)证据收集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排除证据后,嫖娼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询问违反法定程序——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询问未表明身份

民警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询问,必须表明执法身份。如果民警在询问前未着警服或未出示工作证件,则询问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3)一个民警进行询问

询问嫖娼人员、卖淫女必须由二个以上的民警进行,如果是一个民警询问,则询问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4)民警询问过程进行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

如果民警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询问时,进行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则询问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5)民警在询问笔录上的签字不属实

两个民警询问完嫖娼人员、卖淫女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如果两个民警的签字由他人代签或者一个民警代替另外一个民警签字,则违反上述规定。

(6)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录像与笔录中的询问人、记录人不一致

询问嫖娼人员、卖淫女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显示出实际参与询问的民警。询问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要与录像中显示的询问人、记录人一致。否则,就无法确保笔录的真实性。

(7)未提供询问录像

如果询问过程违反规定,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录像,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提交对自己不利的询问录像,则可以推定当事人主张的民警询问过程违法成立。

如果民警对嫖娼人员、卖淫女的询问过程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则嫖娼人员、卖淫女的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检查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未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证

民警对卖淫嫖娼场所进行检查,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和检查证。如果未出示人民检查证,则检查违反法定程序。

(3)对卖淫女的检查未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在卖淫嫖娼现场,对卖淫女进行人身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如果未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4)检查过程未邀请见证人

民警对卖淫嫖娼现场进行检查,要邀请见证人在场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见证,如果无见证人就必须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检查过程无见证人也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则检查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5)检查笔录与录像不符

民警制作的检查笔录,检查取得证据的位置、时间与录像显示的不一致,检查笔录就不客观。

如果检查过程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则检查取得的证据比如卫生纸、避孕套、现金、手机等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辨认违反法定程序——辨认笔录及照片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一百零三条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第一百零六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直接指出辨认对象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民警直接给嫖娼人员、卖淫女指出辨认对象,让嫖娼人员、卖淫女在辨认笔录及照片上签字。此时,辨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陪衬对象不符合规定

卖淫嫖娼案件中,嫖娼人员、卖淫女之间要进行相互辨认。部分案件中,民警制作的辨认陪衬照片少于10张,违反规定。

如果辨认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则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无辨认笔录,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就无法相互对应。

4.扣押违反法定程序——交易记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一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 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并在证据保全清单中记录封存状态。

(2)显示交易记录的物证照片来源不明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民警直接对嫖娼人员、卖淫女手机微信、支付宝上的交易记录进行拍照,作为认定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依据。此时,如果民警未对嫖娼人员、卖淫女的手机进行扣押,无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则手机来源不明,显示交易记录的物证照片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交易记录系电子数据,收集过程违反规定程序

卖淫嫖娼案件中,存储于嫖娼人员、卖淫女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上的交易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应当按照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进行。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收集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则违反法定程序,该交易记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扣押手机的过程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则交易记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则无法证明嫖娼人员、卖淫女之间发生了有偿的卖淫嫖娼行为。

三、办案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常见撤销情形如下:

(一)违反管辖规定

1.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上级公安机关对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并不代表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行政案件也有管辖权

在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中,上级公安机关可能会指定异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后,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对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如果上级公安机关并未同时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行政案件进行管辖,则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行政处罚无管辖权。如果对嫖娼人员、卖淫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会被撤销。

(二)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无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是证明公安机关发现卖淫嫖娼案件唯一证明,也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的第一步。公安机关受案以后才能开始询问、勘验检查、辨认、证据保全等调查取证工作,如果还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如果对嫖娼人员、卖淫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会被撤销。

(三)传唤违反法定程序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无书面的传唤证

卖淫嫖娼案件中,民警通过卖淫女的交易记录可以锁定嫖娼人员。此时,如果对嫖娼人员进行传唤,则需要出示传唤证。如果未出示传唤证,则传唤调查程序违法。

3.现场口头传唤,未出示工作证件

民警现场发现卖淫嫖娼行为,会口头传唤嫖娼人员、卖淫女,但口头传唤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如果未出示工作证件,则违反法定程序,传唤调查程序违法。

4.传唤未通知家属

民警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传唤,必须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如果未通知家属,则传唤违反法定程序。

传唤调查违反法定程序,会被撤销。

(四)行政处罚前未进行告知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未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

在作出嫖娼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告知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为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在嫖娼人员、卖淫女缴纳罚款后才对其进行告知,属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进行告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会被撤销。

3.行政处罚前告知不全面

在作出嫖娼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告知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为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不全面,比如未告知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拘留的具体天数、罚款的具体数额),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会被撤销。

4.行政处罚前告知的事实与行政决定书的事实不一致

行政处罚前告知的违法事实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则相当于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事实,变相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未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嫖娼人员、卖淫女提出陈述和申辩后,公安机关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要告知当事人。如果未对嫖娼人员、卖淫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变相剥夺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五)未按规定举行听证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2.未告知听证权利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罚款超过2000元,但未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未按规定举行听证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罚款超过2000元,嫖娼人员、卖淫女要求听证后,公安机关未举行听证会,或者举行听证会时未通知当事人、或者未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六)办案期限超期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2.办案期限超期

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超过三十日又无延长批准的手续,则违反法定程序。

3.批准延长的上级机关错误

如果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则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市级公安机关。如果县级公安机关直接批准了其内设治安部门的延长办案期限,则违反法定程序。

(七)未经过集体讨论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未经过集体讨论

如果对嫖娼人员、卖淫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则其卖淫嫖娼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八)未经过法制审核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未经过法制审核

对嫖娼人员、卖淫女作出行政处罚,要经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审核,如果未经审核,则违反法定程序。

3.法制审核人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如果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法制审核的人员未通过国家同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则法制审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九)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2.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对嫖娼人员、卖淫女作出行政处罚后,并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嫖娼人员、卖淫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十)行政拘留未通知家属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2.行政拘留未通知家属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对嫖娼人员、卖淫女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后,并未通知嫖娼人员、卖淫女的家属,违反法定程序。

(十一)私自收罚款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私自收罚款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民警、辅警个人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嫖娼人员、卖淫女的罚款,违反了罚交分离的规定。

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如果卖淫、嫖娼案件出现上述问题,会被撤销。

四、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未引用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未准确引用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

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写明所处罚依据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如果整体引用第六十六条,则无法判断嫖娼人员、卖淫女的行为是否为拉客招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未引用主动投案条款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2.未引用主动投案的条款

有的嫖娼人员并非现场抓获,而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主动投案。如果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引用主动投案的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五、处罚明显不当

(一)嫖娼行政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导意见》

七十四、卖淫嫖娼【理解与适用】以下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嫖娼行政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

对于未按照上述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比如发生了性关系而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未发生性关系而给予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处罚会被撤销。

(二)嫖娼人员与卖淫女处罚完全一致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2.嫖娼人员与卖淫女处罚完全一致,明显不当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嫖娼人员只有一次嫖娼,而卖淫女有多次卖淫或者六个月内有卖淫前科,嫖娼人员却与卖淫女的处罚完全一致,则明显不当。

六、嫖娼未遂的撤销情形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以下简称《批复》)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预备)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中止)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未遂)

(二)对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进行处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卖淫女、嫖客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卖淫女有通过出卖肉体换取钱财的想法,嫖客有通过支付钱财购买性服务的想法,卖淫女、嫖客双方就即将进行的卖淫嫖娼行为达成合意。

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卖淫女、嫖客已经谈好双方进行性服务的具体价格也即嫖资,或者双方已经支付谈好的嫖资。

3.已经着手实施

卖淫女、嫖客在谈好嫖资后,准备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实践中常见的着手实施行为有卖淫女、嫖客前往约定的性交易地点;嫖客开始筛选卖淫女;卖淫女、嫖客脱衣服准备进行性交易;卖淫女为嫖客进行胸推、手淫、口淫等服务。

4.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卖淫女、嫖客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由于客观原因,双方未能发生性关系。实践中常见情况是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警察查获。

(三)主观上就卖淫嫖娼未达成一致而被处罚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嫖娼人员见到卖淫女后因嫌弃其丑陋而直接让其离开,此时双方并未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果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处罚,则不符合《批复》规定的条件,会被撤销。

(四)未谈好价格而被处罚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嫖娼人员与卖淫女进行谈价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双方并未谈好价格。如果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处罚,则不符合《批复》规定的条件,会被撤销。

(五)主动放弃嫖娼而被处罚

有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嫖娼人员见到卖淫女后因嫌弃其丑陋而直接让其离开,或者前往嫖娼地点的途中因害怕被抓,主动放弃嫖娼,非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公安机关抓获。如果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卖淫女进行处罚,则不符合《批复》规定的条件,会被撤销。

七、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提交证据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二)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提交证据,视为无相应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时限,提交行政处罚的证据。如果未提交或者提交的不全,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应当就已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予以撤销。

八、结语

嫖娼被行政处罚后,要注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避免超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要积极应对,仔细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方面,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撤销嫖娼行政处罚。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治安、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