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73岁的王女士向本报求助寻找一家企业。原来,24年前,她母亲王慧君曾花2000元买了一家企业2000股股票,成了企业股东。但从2001年起,他们家与该企业的联系就中断了。如今,王慧君已经去世,作为女儿的王女士多方尝试也没找到该企业,她想问“这个股票还有用吗?”

股东去世 股东家人找不到相关公司

9月13日,家住中山区迎宾路的王女士来到了半岛晨报社。她向记者求助,想寻找大连华龙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股份”)。

王女士表示,1999年时,她父亲曾以母亲王慧君的名义,花了2000元,以1元1股的价格,认购了“华龙股份”2000股股票,成了该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一个股东卡。但没想到的是,2001年,王女士父亲突发心梗去世,很多事都没来得及交代,她母亲受了父亲突然去世的刺激,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症,大部分时间都是糊涂的。他们一家和“华龙股份”就此中断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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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记者沟通股东卡等情况。半岛晨报、39度视频摄影记者范佳德

话毕,王女士打开随身布包,倒出了一堆材料,其中最显眼的是一个红色外皮的股东卡。股东卡内上半页显示股东姓名为王慧君,即王女士的母亲,股数为2000股;下半页印有一次分红领取记录,分红日期为2000年3月18日,旁边盖着大连华龙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和法人代表刘某某的姓名章。此外,在内页最下方写着,股票托管商为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

2016年,母亲王慧君去世。王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了这个股东卡。“当年的2000块钱数目不算小,花这么多钱买的股票,不能不了了之。”她决定要找到“华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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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君的股东卡

想知道24年前买的股票有用吗?

2016年,王女士联系了股东卡上的股票托管商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工作人员告诉她,证券公司与“华龙股份”的合作早已解除。他们给了王女士一个“华龙股份”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让王女士自行联系。

“那个地址现在是个饭店,电话号码一直无人接听。”王女士告诉记者,此后多年,她和丈夫梁先生多次前往证券公司给的地址,拨打相关电话,但一直没有联系上“华龙股份”的人。

“我就劝她不要找了,估计找不到了。”对此,梁先生早已灰心。其实“华龙股份”的股票是他受岳父母的委托去买的,他还记得当年“华龙股份”在天津街国泰大厦有个办公点。如今,办公点早已撤销了。“当年,股票还是个时兴的东西。2000年一次分红之后,双方就断了联系。”梁先生表示,他也在网上查过,“华龙股份”的办公地址已经搬到长海县的大长山岛上。“但是,我74岁了,我老伴73岁,我们两个老人总不能为了2000块钱专门上岛去找吧。估计去了也找不到,没有用。”他无奈地说。“我总觉得不是这个理。股票是我母亲的,当年我父亲也是花了小半年的工资买的。有没有用,我得弄清楚。”王女士表示。

记者多方联系“华龙股份”未果

收到王女士的求助后,记者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看到,“华龙股份”目前仍是存续状态,其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为1.5亿元,法定代表人仍为刘某某。“华龙股份”的大股东为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达百业”),持股比例为62.8%,其他37.2%的股份被内部职工持有。同时,记者看到,“弘达百业”的大股东也是刘某某,与“华龙股份”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

通过查询“华龙股份”近十年的企业年报,记者看到该公司登记了4部固定电话号码。随后,记者逐一拨打上述4部电话,仅打通了1部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她是“弘达百业”集团办公室的。“我也不清楚华龙股份的事。刘总快90岁了,已经退休了。”不过,该工作人员最后给记者提供了一个陈姓经理的电话,说是“华龙股份”的,让记者联系试试。

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记者看到陈姓经理既是“华龙股份”的董事,也是“弘达百业”的股东和董事。记者多次拨打陈姓经理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只能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陈姓经理采访意图,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复。

最后,记者将相关情况反映至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会尝试协助市民联系该公司。

律师意见:股票有效且可依法继承

对此,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周洪昌律师表示,股东卡属于投资人享有股权的权属证明,若出具单位以及“华龙股份”公章均为真实的,则该股东卡应为有效。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公司法》未做禁止性规定,王女士以及其他合法继承人有权参考《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股权。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向“华龙股份”主张利润分配。

同时,周洪昌提示,鉴于投资存在风险,故建议购买股票、公司投资需谨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当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入股,投资款依法变更为公司资产,投资人也依法变更为公司股东,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股东原则上无权直接要求公司将投资款返还,只能依法转让所持股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卓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