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科栋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朝阳律协中小律所发展委员会委员。

哪些炒股行为,可能涉嫌操纵市场?

结合刑法规定、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给炒股高管、老板们总结大概九种形式,这些炒股雷区需要大家注意:

分别是:

一、连续交易操纵

二、约定交易操纵

三、自买自卖操纵

这三种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

还有六种是:

一是“蛊惑交易操纵”;

二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

三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

四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五是“幌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

六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其中比较常见的几种违法交易行为,比如“抢帽子交易操纵”:

具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提前布局先买入某只股票,再向投资者荐股,待股价上涨后抛出获利,简单说就是“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典型案例像“股市黑嘴”吴定昌操纵证券市场罪案,再有像此前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都是先利用电视节目推荐事先买入的股票,然后在股价上涨后卖出获利。所以,在这给各位股市金融领域大V提个醒,不要自毁前程。感觉天衣无缝,其实暴露无遗。

再比如“虚假申报型操纵”:利用资金优势进行频繁申报或大额申报,在吸引投资者后,又将报单全部撤销,与此同时完成反向申报,从而操纵证券市场。典型案例像唐某甲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这也是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件罚金高达2450万元。

还有常见的,“囤积现货操纵”行为,典型案例像16年远大石化有限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还有姜为操纵“甲醇1501”案,当事人利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囤积甲醇现货,制造需求旺盛假象,从而降低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来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实现盈利。

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针对内幕交易方面的案件,一方面法律监管从严,另一方面刑罚从严,金融资本市场严监管的信号已经十分明显,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在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作者介绍: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朝阳律协中小律所发展委员会委员。王科栋律师隶属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和金融证券律师组建,是以金融领域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处理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及刑事案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具有独特「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持专业度和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