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法盲的离婚判决,房子给男方,计算补偿女方的金额居然是房子的市场总价减去剩余贷款再减去未来的利息:

1.离婚分割的是房子现有的价值,减去的也应该是现有可确定的成本,贷款本金本身是可确定的,但贷款的利息却是不确定的,一是贷款利率是浮动变化的、二是提前还清贷款、利息就会减少甚至没有。
2.未来的利息不一定会发生,就算发生了这部分的利息也不应该由女方承担,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离婚把房子判给男方,万一离婚后房子增值了,那男方未来是不是也要补偿这部分的增值给女方?
3.离婚后,男方立刻提前把剩余房贷还清,这部分的利息不复存在,仅仅一天之隔,那男方不是血赚了上百万的房产补偿款/所谓的利息?
4.最高法和各省市自治区高院给出的那么多计算房产补偿款的公式中,没有一个版本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5.办了那么多离婚案,这样的判决还是头一回见,果然应了我平时反复强调的那个观点,千奇百怪的离婚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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