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小王(化名)在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还手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警方介入后,认为此事为互殴,并对双方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女子正提起行政复议。
处罚结果引来网友热议: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怎样做才能幸免有理变无理?
对此,律师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看损害结果是轻微伤以下,还是轻伤以上,同时还要看受害者的还手是不是在紧迫危险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反击”。遇到此类事件,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帮助,视情况推断是否需要报警、验伤,尽量幸免矛盾再次升级。
在治安事件中“谁先动手”只影响处罚轻重。小王在网上自述,事发当天,在列车行进中后排孩子多次撞击其座椅椅背,她在无法忍耐之下回头制止,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吵。孩子家长扇了小李一巴掌,小王也进行了还击。
据媒体报道,随后孩子家长报警,小王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不仅骂人还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拒绝和解。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小王处以 200 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 元行政处罚。
网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事实为“....··违法行为人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
为什么女子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刑事犯罪考虑的情节。在治安案件中,只要认定为互殴,双方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丁律师创始人林小建解释,“谁先动手、谁先挑衅”等情节并不是治安案件的免责条款,只会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
“根据目前披露的案件细节,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法可依,相对合理。”林小建认为,现实生活中,发生小冲突进而相互动手,动手程度较轻不触犯刑法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互殴。本案的处罚决定也是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处罚结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娜介绍,公安机关认定双方互殴,是依据《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林小建说,目前该事件中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明晰,具体包括家长方在第一次掌掴后是否有立刻连续掌掴的意思表示或动作?是否存在有第三方制止的情况下,家长方仍旧进行打人动作?双方互相攻击的次数是否差距巨大,被掌掴的女孩是否一直处于被打状态?这些都可能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
遇到类似情况应尽量幸免矛盾再次升级。那么,如何界定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边界?
“网友开玩笑说,打第一巴掌还手是互殴,打第二巴掌再还手可能就是正当防卫。实际上,如果“第一巴掌’之后,对方连续动手,有一种“绝对不会放过你’的连续损害的意思表示时,受害者还手就是在紧迫危险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反击’,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林小建分析,受害者在施暴方第一巴掌停手后立刻还手,进而冲突升级为互相动手,则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此外,林小建说,被打之后,如果一方损害结果在轻伤以上,以涉嫌刑事犯罪(即有意损害罪)来立案,还手者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张“正当防卫”,但具体情形需由法院认定。如果损害
结果构成轻微伤以下,则以治安案件处理。“简单来说,互殴是“不正对不正’,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罗娜解释,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损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打之后能否认定为互殴,要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纳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推断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林小建认为,法律并不倡导“以暴制暴”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第一要保护好自己,一旦受害者动手导致矛盾激化,可能会受到二次损害如果已经有争吵或者动手倾向,应及时离开并告知乘务人员,由乘务人员进行和谐或协商更换座位:如果已经受到损害,可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罗娜也建议,遇到此类危害较小的事件,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帮助,积极联系工作人员维护秩序,视情况推断是否需要报警、验伤,尽量幸免矛盾再次升级。
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互殴问题
在理论界,对于正当防卫与互殴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互殴不构成正当防卫,二者之间持互斥关系。在实务界,互殴则是因其不可与正当防卫共存的互斥地位从而起到阻却正当防卫成立的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致使正当防卫的适用被压缩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其成因是多元的,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因便在于,行为人的相关行为被认定为互殴,基于互殴与正当防卫之间的互斥关系,一旦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互殴,则排除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中,互殴认定往往呈现出一种模糊化、抽象化的趋势。
以近年来的刑事判决书为例。第一,在以互殴为根据阻却正当防卫成立的有意损害案等类型的判决中,存在着更注重被害人的法益损害结果而忽视其先行为的问题。以刘文杰有意损害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案发经过的描述为“被告人刘文杰在被害人刘某家东侧空地上建鸡棚时,因锁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被害人刘某手持钢管到被告人刘文杰鸡棚处,被告人刘文杰用铁锹与刘某发生互殴,后被劝开,造成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刘文杰受伤”,而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之间就事发起因这一方面并不一致,未能查证被告人与被害人谁是先动手的一方。虽说被告人刘文杰伤情程度属轻微伤,即便证实是被害人领先动手,也无法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是否由被害人先行动手以及其行为程度,是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依据。
法院仅以“互殴”一笔带过,并将“互殴”作为否定“正当防卫”辩护意见的根据,且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作为互殴认定的具体标准,恐有些许不谨慎之处。其次,在互殴认定中存在着轻易否定防卫意图的问题。
以许钢有意损害案为例,“2020 年 11 月1日凌晨,在鞍山市铁东区麻将馆内,被告人许钢与被告人李某二人因言语产生不和,李某将许钢喊出屋外,并将其带至长虹街路口一楼门前,二人发生厮打过程中,许钢用从麻将馆内携带出的剪刀将李某腹部刺伤三处”,法院以“许钢被李某从麻将馆叫出时即危险行为尚未发生时便已携带作案凶器剪刀,且二人到达案发觉场后,从二人进入楼洞到李某被刺伤向麻将馆返回,案发时长约 30 秒,在此短临时间内许钢将被害人身体三处刺伤,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主观上超出了防卫目的而具有有意损害的有意””为根据,否定了被告人许钢的防卫意图,认定其构成互殴而非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的结论也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同。
法院仅根据被告人许钢随身携带刀具的客观事实以及被害人的法益损害结果即肯定被告人许钢不具有防卫意图,而并未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具体情境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精神状态去分析被告人许钢是否具有防卫意图。而法院如此否定防卫意图、认定互殴的方式,虽不必定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但其方式本身存在若相当大的误判风险。
然而,上述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往往根植于理论上对于互殴认定标准的不统一。
我国司法界中互殴的认定标准有7种,1.打架即互殴,2. 还手即互殴3. 事先有纠纷即互殴4. 事先准备损害性工具即互殴5. 先动手即互殴6. 防卫前未逃避即互殴7. 防卫手段优越即互殴
结语
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为一个由来已久却仍旧未能得到充分解决的问题,需从多重视角寻找解决路径,而作为其司法实践中重要否定依据之一的互殴便是其解决路径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互殴之于阻却正当防卫之一般,呕需构建出一套与之适用一般性相匹配的精细化、层次化的认定标准,以使互殴充分发挥其阻却正当防卫成立的功能,与此同时对互殴认定作出合理的限制以使其与刑法的保证机能之间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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