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傍晚6时许

泉州晋江池店镇桥南社区

百捷中央公园御府10号楼楼下113号店面

一只螃蟹从天而降

险些砸中正在散步的祖孙俩

由于该小区没有安装防高空坠物的摄像头

始终无法找到抛物者

走访:

螃蟹从天而降

险些砸到小婴儿

9月18日傍晚7时许,海都记者来到百捷中央公园御府10号楼楼下113号店面,只见“从天而降”的螃蟹仍然躺在人行道的路中央,整只螃蟹摔得粉碎,蟹钳、蟹脚也散落在各处。记者了解到,10号楼共有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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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螃蟹

113号的店家介绍,18日傍晚6点15分左右,她和小区的业主们正坐在店门口的椅子上乘凉。当时一位奶奶抱着几个月大的小婴儿也坐在门口,但小婴儿坐了一会便哭闹起来,奶奶便抱着小婴儿在人行道踱步。突然“啪”的一声巨响,一只螃蟹从天而降,掉落在距离婴儿紧一米左右的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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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业主心有余悸

“想想都后怕,婴儿才几个月大,而螃蟹的蟹钳、蟹脚又那么锋利,万一砸中了后果不堪设想。”店家说,当时小婴儿的妈妈也在门口坐着,看到螃蟹掉落在宝宝身边,整个人都吓软了。万幸的是,宝宝没有受伤,但被掉落的响声惊吓到了。

10号楼多位业主认为,10号楼2楼有空中花园,如果是螃蟹自行爬出,会掉落在2楼的空中花园里,螃蟹从天而降掉落在人行道上,只能是高空抛物

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把图片发到10号楼的业主群,但没有业主承认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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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捷中央公园御府10号楼

物业

贴提醒、发群提醒

还是阻止不了高空抛物

小区的业主介绍,小区里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高空抛物,之前楼管和业主发到群里的高空抛物有:儿童玩具、衣架、烟头等,当时大家都是在群里谴责一下,物业也一直没有特别有效的措施,业主们希望通过这次事件,物业能拿出针对高空抛物有效的管理措施,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百捷中央公园御府物业主管吴先生介绍,18日傍晚6时许,在接到业主关于高空抛物的反映后,物业第一时间去了解情况,但没有业主承认高空抛物,物业楼管在各个业主群再次专项进行“杜绝高空抛物”的提醒和宣传。同时,物业也对小区的监控进行排查,但小区原有监控设计没法拍到高空坠物

吴先生介绍,物业此前在每栋楼一楼的公示栏张贴了“严禁高空抛物”的标识,且不定期在业主群发群消息进行宣传,但物业还是经常能接到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且从来没有业主承认过,因为小区没有仰拍摄像头,也很难掌握高空抛物的证据。

针对18日傍晚发生的这起高空抛物,物业也接到不少业主关于安装防高空坠物摄像头的诉求,由于小区业委会还在筹备中,且安装防高空坠物摄像头事关每位业主,需要对现有监控系统进行改造,需大部分业主同意才能安装,由于费用需要业主共同承担,物业将与业主沟通考虑启动是否同意安装防高空坠物摄像头的征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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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

高空抛物难锁定

仰拍监控可锁定“肇事者”

记者在鲤城辉映江山二期看到,该小区共有3栋居民楼,小区门口、中庭及楼栋外墙共安装了16个仰拍监控。每栋楼楼下至少有2部监控,一部监控面向3—12层,一部监控面向12—3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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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映江山小区共安装了16个仰拍监控

小区业委会老刘介绍,这些仰拍监控是2020年7月安装的,总费用42500元,其中2万元来自小区热心业主捐款,剩下的费用来自小区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老刘坦言,早年小区曾出现高空抛鸡蛋、瓷碗等行为,砸坏了多辆轿车,由于没有仰拍监控,很难锁定抛物者。自从安装了仰拍监控,小区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基本绝迹。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小区可以以楼栋或小区为单位,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申请,先找多家公司报价,填写、提交方案等材料由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后提交所有相关材料给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将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市民如对所在小区公维金可申请的金额及申请程序有任何疑问,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咨询。

困境:

无业委会或公维金

安装监控困难重重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

目前全市安装仰拍摄像头的小区

仍是少数

有的小区既无公维金也无业委会

安装仰拍摄像头之路

更加困难重重

家住丰泽区美食街附近一小区的业主程先生说,她们小区也经常有业主扔鱼骨头、外卖盒等到楼下,他曾在小区微信群提议安装防高空坠物的摄像头,但由于小区不少业主已经把房子出租,都不愿意出这笔钱,安装监控的提议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有的小区未成立业委会,需要热心业主牵头。有的热心业主坦言,许多业主只有晚上、周末在家,找他们签字十分不便;再加上申请公维金流程需要诸多手续、材料较多,很少有业主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全程跟进此事。

相关法规:

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

全楼住户均承担责任

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律师吴俊猛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找不到责任人的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全楼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新闻多看点:

高空抛物造成经济损害或伤亡

才违法?错!

近年来,高空抛物砸中路人的报道屡见报端,很多人认为,只有造成经济损害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才会构成违法行为,其实不然。

2022年4月,金某酒后在所租住的公寓,因缴交房租问题与房东发生争执,先后把一把塑料椅子、一个铁皮垃圾桶和一个电火锅从四楼阳台向外抛出。当时,楼下有十多名市民正在散步,险些被抛出的物体砸中。经审理,丰泽法院认为,金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一审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11月,为了发泄情绪,林某将十余根钢管从3楼抛掷而下,险些砸到过往行人。安溪法院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林某被处以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律师吴俊猛介绍,高空抛物罪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从法律条文来看,“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因此,若行为人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存在造成危险的可能,侵犯了公共安全秩序,即使未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亦有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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