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一女子因为上门讨要工资,与单位领导发生争吵。派出所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为由对其拘留15日,女子不服,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邵某50多岁了,为了养家糊口,应聘成为是某清洁公司打扫街道卫生的工人。每天早上5点多就开始工作,晚上8点多才能下班,工作十分辛苦。但是,仍然会莫名其妙的被公司罚款扣工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发当日,邵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又被扣了500块,于是发微信问其他人是否也被罚款了。经过询问,公司共计十几个人被罚款。她认为罚款扣工资不合理,于是和其他人一起到公司找人要个说法。

但是,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到来,表示反感。不仅不听他们的诉求,反而说他们爱干就干,不想干就走,态度极其蛮横!

邵某等人与其发生争吵,并撕毁了罚单,公司副总经理报警。

当地派出所到来后,将邵某等人带回调查。经过调查,认为邵某的行为已经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决定对其拘留15日。

邵某不服,提出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邵某还是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回处罚。

在法庭上,邵某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自己合理讨薪,不是扰乱单位秩序。

邵某表示,公司罚款制度不合理,明显是为了罚款而罚款。自己工作以来都是兢兢业业,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偶尔坐在路边休息一下,被他们发现就要罚款扣工资,太不合理了。

自己一个月工资不到3000块,一下就给扣了500块,这太狠了。为了主张合法权益,她们才去公司讨要说法。公司领导对她们的诉求,根本不予理睬,还趾高气扬的让他们走,双方才发生争吵。她们没有扰乱工作秩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处罚事实不符,程序违法

邵某表示,处罚决定书认定她们造成该公司长达两个小时无法正常办公。而事实是她们到公司时间是从10点到11点。派出所的提供接处警记录和现场影像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

并且公安局先处罚后取证,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是7月26日作出的,而收集上诉人的工资流水是2019年11月27日。

3、处罚决定责罚不当,有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原则。

邵某认为,本案发生事出有因,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岗位,增加劳动量,随意罚款变相克扣工人工资。公安局在进行处罚过程中,完全没有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起因、产生过激行为的缘由和经过,未考虑公司存在的过错等诸多因素就生硬的认定她们扰乱公司的工作秩序,将不利后果完全归咎于她,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原则。

最后,邵某表示,公司违反《劳动法》,任意克扣工资,并且把她们当成机器,没有任何的休息时间,她们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都无济于事,迫不得已才亲自去公司反映,没想到反而被拘留。

公安机关擅自介入劳资纠纷,拘留讨要工资的普通老百姓,明显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决公安局撤销处罚。

公安局则辩称,对原告邵某芬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邵某等人因对公司的调岗和处罚不服,邀约十几人等人去公司讨说法。因费某辱骂公司经理计某、撕毁罚单及相关票据导致场面混乱,致使公司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事实清楚。

邵某提出是当天10时到11时,没有造成该公司两小时无法正常办公的上诉理由。经查,在邵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认可了众人在公司滞留两小时。

同时,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只要存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一定时间内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即成立,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而公安局对邵某的治安处罚依据的有关的证据均系在处罚之前收集,其后的工资流水等证据与处罚决定无必然联系。

关于邵某提出没有采取过激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在案证据明显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岗位、增加工人的劳动量且动不动罚款的上诉理由。

经查,首先,作为管理方,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上诉人的岗位进行调整,也有权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其次,如果上邵某等人认为公司存 在随意罚款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而不宜采取聚众维权且伴有过激行为的方式,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公安局根据邵某违法的事实,在本起事实中的作用和地位,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得当。。

综上,邵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邵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