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托人办落户,钱给了事没办成,三亚一女子诉请退钱获法院支持

事宜无法实现 应退还服务费

法治时报记者 陈敏

得知一外地朋友想落户三亚,热心的三亚市民廖女士恰巧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朋友刘先生发的业务广告称能帮外地客户办理落户业务。廖女士便将刘先生介绍给外地朋友。为了帮朋友的忙,廖女士前后交了8.5万元,委托刘先生办理朋友落户事务。可是,刘先生没有办成落户三亚的事宜,也不愿意退钱。无奈之下,廖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先生退还8.5万元服务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廖女士要求退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

委托他人办落户,事没办成退款难

廖女士与刘先生是普通朋友关系。2021年的一天,廖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刘先生发布业务广告称可以帮助外地客户办理落户业务。廖女士便将自己的朋友介绍给刘先生,让其帮助办理落户业务。随后,廖女士于2021年9月至10月,分3次向刘先生微信转账共计8.5万元,刘先生承诺如未办理成功将全额退回服务费。

后来,落户事宜无法办成,刘先生却一直未退钱。经过多次沟通,廖女士依然无法拿回8.5万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先生退还已支付的8.5万元服务费及利息。

据了解,刘先生收到廖女士的转账钱款后,将其中的6.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案外人孙某。庭审中,刘先生辩称,因为他已将部分报酬即6.5万元转给案外人孙某,该6.5万元应由孙某予以退还。

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应退还服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女士与刘先生约定由刘先生帮助案外人(即廖女士的朋友)办理落户三亚事宜,并由廖女士支付报酬,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本案无证据显示涉案帮助落户三亚的方式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廖女士与刘先生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现帮助廖女士的朋友落户三亚的事宜无法实现,刘先生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约定退还所支付的8.5万元。

法院认为,廖女士系看到刘先生微信朋友圈宣传帮助外地客户办理落户业务,才联系刘先生,并让刘先生帮助其朋友办理落户事宜的,廖女士支付报酬8.5万元也是直接支付给刘先生的,故孙某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对刘先生抗辩应由孙某向廖女士退还其中的6.5万元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刘先生向廖女士退还8.5万元,驳回廖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开庭之前与孙某多次找到廖女士,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开庭前孙某退还2000元给廖女士。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现刘先生无法再为廖女士的朋友办理落户业务,其应将涉案服务费予以退还。因孙某已代为退还2000元给廖女士,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故刘先生应退还的服务费为8.3万元。据此,三亚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先生向廖女士退还服务费8.3万元。

律师说法:

事未办成,支付报酬应看双方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花钱找人办理入学、落户等事宜。答应好的事宜,如果受托方没办成,过程中交给对方的钱款能不能要回来?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表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看是否退还钱款。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据此,在委托合同中,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如果受托人在收取了委托人预付费用后,没有为完成委托事项进行支出,且受托人在收条中已承诺未完成委托事项如数退还服务费。如果么事没办成,委托人可以要求退款。如果受托人不愿退款,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履行。

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