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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搭乘扶梯时摔倒,
男子好心上前搀扶,
结果导致第三人受伤,
第三人将男子和阿婆以及地铁方告上法庭,
但男子却觉得很冤,
自己明明是在干好事,
为什么反而成了被告?
近日,
上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好心人帮忙搀扶,
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
致其他乘客受伤。
好心搀扶反成被告?
救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某日,年近七旬的秦阿婆
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
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
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
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
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

(图文无关)
此时,
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
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
搀扶过程中,
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
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
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到而摔倒受伤。
1分钟后,
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
后张女士被送医治疗,
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
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图文无关)
秦阿婆认为,
当时其摔倒时并没有碰到张女士,
张女士受伤是其未扶扶手
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
与自己无关。
魏先生认为,
其帮忙搀扶秦阿婆是出于善意,
没有料到会发生后续事情,
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认为,
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
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
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
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
因此,
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
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
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
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
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
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
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
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秦阿婆不服上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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