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网发布消息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城执决字〔2023〕第031号
现查明,你(单位)根据2023年7月7日上级交办问题线索.新华区部分餐饮门店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你单位未及时采取停供燃气等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
2023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执先告字[2023】第4-3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城执听告字[2023]第4-3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燃气经营者…,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第二种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整
来源:沧州市城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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