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境外电诈窝点集团化
“拉手”“代办”有分工
“现在的电诈窝点,越来越专业化,集团化……”反诈志愿者阿龙(化名)介绍,根据他的观察,每个电诈窝点都会专注某一类诈骗活动,但是组织架构上一般都会有七八个岗位分工。
在2020年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上,详细记录了电诈窝点的组织架构以及诈骗模式。三名被告人均为20岁左右,在同乡的邀约下,偷渡到缅甸参与电信诈骗,而公司的小头目同样是老乡——
2018年,阿斌、阿诚等人在缅甸果敢地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建立犯罪组织。每个窝点都有管理人员,下设有“拉手组”、多个“代办员组”以及“财务”“网络维护”“后勤保障”等岗位。每个窝点百人左右,实行集团化管理运作,诈骗人员到缅甸的路费、在实施诈骗活动期间的食宿等,均由诈骗窝点统一免费提供,诈骗窝点的上下班、食宿时间有统一规定,每个“代办员”在诈骗期间的称呼均使用外号,并将公民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上交管理人员。
具体诈骗方式分工也非常明确。每天由管理人员给“拉手”“代办员”发放工作手机、工作电脑、电话卡、电话号码、QQ号等作案工具。“拉手”根据管理人员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询问客户(被害人)是否需要贷款,对有贷款需求的,就引导其添加当日与其搭档的“代办员”联络方式;之后,“代办员”按照“话术剧本”,使用QQ、手机与被害人通联,引导对方下载虚假贷款APP,利用该APP在后台掌控并查看被害人信息、修改数据,制造给被害人发放贷款的假象,并以帮助对方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支付“包装费”“认证金”“解冻金”“刷流水”“补流水”“私人走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拉手”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代办员”不领固定工资,按照其成功诈骗金额拿提成;其中,单日诈骗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还能额外领取奖金。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集团以对不特定人拨打电话、虚构发放贷款的方式在全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178名被害人报案,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438万余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至境外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人分别被判4年到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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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手段失效难以为继
竟外出培训升级骗术
对于电诈窝点而言,国内警方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一些传统的诈骗手段失效以后,电诈分子还会外出学习新的诈骗方法。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年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5月以来,湖南石门的多名不法分子,在文某、马某某(在逃)的带领下,先后通过偷渡等方式,在缅甸“砖厂”、邦康星瑞公寓(音)、邦康“红某2”、勐平汇辰大厦等地建立电信诈骗窝点。电诈窝点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而且管理制度非常严格。据被告人程某供述,窝点门口有人站岗,离开窝点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他们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公司货款收支诈骗、信贷诈骗、校园贷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等多种类型的电信诈骗。
此前,该犯罪团伙以信贷诈骗为主,冒充银行客服、银行放款专员等角色,以给被害人发放贷款为由,收取授权金、验证资金、提星费用等进行诈骗活动。负责引诱人上当受骗的称为“打料”。小组长负责在QQ等平台上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各小组就冒充银行客服跟被害人对接。核实基本信息后,又通知被害人添加他们使用的另一个“银行专员”QQ号。随后,他们通过QQ语音电话与被害人交流,声称需交纳10%的授权金。被害人第一次汇款后,“放款专员”还会以提星费用、解冻资金等为由继续实施诈骗。诈骗成功后,由组长统计该成员诈骗金额,然后以现金形式发放提成。
2020年7月,由于信贷诈骗模式难以继续,犯罪团伙的几个头目商量后,带领手下人员去学习新的“校园贷”诈骗模式。他们所谓的学习内容,主要是聊天的脚本、话术等。2020年8月底、9月初,犯罪团伙的头目将外出学习人员召回,之后将“校园贷”作为实施诈骗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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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躲境外遥控指挥
父亲帮“洗钱”判九年
随着公安机关“断卡”行动的持续深入,境外的电诈分子将钱款骗到手以后,只能依赖国内人员帮他们套现,进而“洗白”后转移到境外。而为了保证赃款到手,他们甚至选择找亲朋好友帮忙。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0年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2019年11月初,广东小伙唐某在缅甸与人合伙进行电信诈骗,为了躲避相关部门的追查,他想到通过国内的亲戚朋友来转移资金。感觉一般人都靠不住,唐某竟想到了自己的父亲。从11月份开始,他跟父亲在电话里商量,叫着同村人一起去取钱,然后再把钱转走。
从2019年12月中旬起,其父唐某柱就开始自己去收钱、转钱。“我知道,我的这种行为就是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洗钱。”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唐某柱直言不讳,整个取钱过程全都是在境外的儿子通过电话遥控指挥。唐某柱供述,每次钱到账后,会有人取出现金,他就跟同村的人开车去收钱,点清数目后,儿子会给他另外一个地址。他过去将钱转走后,再给儿子打电话,告知钱被人收走了。
一年多时间里,唐某柱总共替儿子转移了300多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柱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事先与诈骗参与人员合谋协助诈骗犯罪组织提取赃款,其主观上事先与诈骗组织者存在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客观方面,在被害人被骗汇款后,协助诈骗犯罪组织者提取赃款,共同侵害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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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出缅北“冲业绩”
亲哥表哥齐被拉下水
偷渡到缅北“淘金”不成,想逃出来就更难了。在缅北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人员,有不少是听说可以挣大钱偷渡过去的,但是到了电诈窝点后如果完不成业绩,就会遭到毒打。想要回国则需要交违约金。据了解,违约金的价格一路走高,现在已经到了30万元左右,大部分人根本交不起这笔费用。为此,有些人则选择“冲业绩”来解约。而这种方式,也牵扯其家人同样堕入法网获刑。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1998年出生的四川小伙唐某荣一直没有正当工作,后在朋友的鼓动下认为到缅北能挣大钱,于是,2020年3月份,他通过“蛇头”偷渡到缅北电诈园区。经过几天的培训,主要负责实施“网络刷单”诈骗。
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尉某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寓内加入了一个群聊。群聊里,有人说可以通过网络刷单赚佣金。小试了几笔后,尉某决定一次性投入大一点,等到想取现的时候,却被告知账户已经被冻结,要取钱必须充值到指定账户解封。当尉某把钱存进去以后,一步一步落入了唐某荣所在团伙的陷阱,最后被骗20余万元。
由于涉嫌诈骗的账户都被控制,为了方便“洗钱”,唐某荣就向自己的亲哥唐某洋、表哥肖某某求助。他表示自己在缅甸落入电诈园区,被对方控制住,已经没有办法回国,只有他们帮忙完成“业绩”,他才能获得自由身。当然,他们也不会白忙活,每一笔都能提成2000元。
三个人互相配合,最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至少57万元,被告人唐某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至少88万元,逃回国内后却没能逃脱法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荣、唐某洋、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共同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唐某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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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财物非法还接受
“隐形受益”难逃法网
在电诈窝点,一些犯罪分子认为他们躲在境外,而且是以集团的名义在作案,即便回国以后也难以查实具体的作案事实。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难以固定证据,法院也难以定罪量刑。不过,他们的这种想法很快就破灭了。
2021年6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依据这一司法解释,不少嫌疑人最终被判定犯诈骗罪。
2022年湖南石门县的一份刑事判决文书显示,被告人程某2019年6月份开始,先后三次通过偷渡的方式前往缅甸加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分别担任“拉手”“财务”等职位,最终获利2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偷渡到缅北诈骗公司,不到一年的时间获利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除了重点打击境外的电诈窝点,“隐形受益人”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开始重点打击。据检察日报正义网报道,在办理“翱翔”诈骗集团案时,几名诈骗人员的亲属长期接受身处缅甸亲戚的金钱、礼物,包括价值百万元的手表、房产等。经查,他们不仅清楚地知晓自己所收财物来源非法,更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目前,王某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针对缅北地区的电信诈骗活动,国内已经开展了全方位的围追堵截,随着一个个电诈窝点被铲除,电诈犯罪的空间将会进一步被压缩,那些依然抱有到缅北“淘金梦”的人,等待他们的终将是一张难逃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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