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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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王某(男)与李某(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如胶似漆,2019年7月夫妻双方全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在2020年5月21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结果在签署协议后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因此王某向李某表示,自己要撤回自己在5月份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房子归双方所有。2020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将房子判决归自己所有。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和李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是夫妻婚内财产的赠与还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王某和李某的这种约定针对的是案涉房屋这一特定物,改变的是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状态,双方就此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故符合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的特征,上述财产协议性质属于财产赠与而不是婚内财产约定。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结合本案来说,因为王某和李某的婚内财产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屋没有过户之前,王某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法院最后也支持了王某,认为其已经撤销了此前的赠与行为,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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