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与法律:导论》

作者:[美]布拉德利·温德尔著;尹超译

ISBN:978-7-5764-0822-5

定价:98.00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作者简介

布拉德利·温德尔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埃德温·伍德乐夫讲席教授,著有《法律人与法律忠诚》《职业责任:实例与解释》《伦理与法律:导论》以及《法律、伦理与律师职业》等著作。温德尔教授兼具哲学和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又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履历。多年来,他致力于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法理学研究,其作品代表了普通法系法律职业伦理法理学的实证主义转向,也奠定了他在美国第二代法律职业伦理学者中的突出地位。

译者简介

尹超山东临朐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博士后,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 者 (2014—2015),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先后出版《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专著)、《法律人与法律忠诚》(译著)、《法哲学》(译著)和《伦理与法律:导论》(译著)等著作,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并有多项教学科研成果获奖;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法律职业伦理、法治教育、法治文化等。

普通道德与职业伦理之间的桥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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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人与法律忠诚》一书对法律职业伦理领域做出开创性学术贡献不同,《伦理与法律:导论》一书是温德尔教授多年来在不同地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理论总结。其目的不是为其理论观点和学术立场作辩护,而是着眼于典型案例,呈现和讨论法理职业伦理领域内的核心问题,促进学生开展基于案件事实的法律推理训练,引导学生对不同类型法律职业伦理问题进行深度思考。温德尔教授利用普通法系世界各地的案例,研究了律师保密、律师道德责任以及辩护中的真相和欺骗等问题,考察了法哲学的经典问题(包括法律的本质、实证主义、自然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公正的法律制度以及遵守法律的义务等),讨论了律师角色(包括刑事辩护和起诉、民事诉讼、法律咨询以及公司代理等)的伦理问题。该书集理论性、哲学性和实践性于一身,对相关案件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浅出、引人入胜地分析,将会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教学大有裨益,也势必会引起法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学生的浓厚兴趣。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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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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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门事件”引起人们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极大关注,它不仅促使美国律师协会将法律职业伦理设为法学院的必修课,还进一步引发该领域哲学理论的争鸣与发展。总体来看,美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哲学理论发展经历了两次“浪潮”:第一次浪潮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这次浪潮通过道德哲学的视角看待法律职业,关注角色道德如何与普通道德相协调的问题,并论述了伦理生活与律师角色道德之间的道德张力。第二次浪潮发生在2000年代,这次浪潮明显具有批判道德哲学的取向,通过政治哲学审视法律职业,从多元社会中法律体系的政治目的开始,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政治哲学的主题。布拉德利·温德尔作为美国法律职业伦理理论发展第二次浪潮中的重要代表人物,曾在其《法律人与法律忠诚》(Lawyers and Fidelity to Law)(该书原著于2010年出版,中译本于2014年出版)一书中,以政治哲学的视角明确提出,律师必须服务的基本价值是对法律的忠诚,而不是对客户目标的忠诚。他的理论观点在美国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界产生了很大影响,其著述也引起相关理论家的广泛争论。《伦理与法律:导论》(Ethics and Law:An Introduction)一书是温德尔教授于2014年出版的又一力作。与《法律人与法律忠诚》一书着眼于法律职业伦理学术理论研究不同,《伦理与法律:导论》主要面向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而且该书的智识和构思也大都来源于他对相关教学的提炼和总结。该书以实际案例为依托,阐述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学基础理论。为了便于读者了解温德尔教授的法律职业伦理相关理论观点,体现其理论阐释和应用的连续性,《伦理与法律:导论》的译著版本附上了美国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界几位著名学者对《法律人与法律忠诚》一书的书评文章,以飨读者。另外,这几篇译文曾在许身健教授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中录用,但部分内容略有调整改动。特此说明。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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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讲的是规范律师职业活动以及律师伦理与以下两个重要规范领域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这两个规范领域包括:一是适用于作为道德主体的我们所有人的一般道德考量;二是法律以其特有的方式对一个社会的公民提出要求,并为此提供理由。在人们对道德和正义看法不一的现代复杂社会,法律是社会稳定和团结的一个重要来源。法律规定了政府可以对公民做什么,以及公民之间可以对彼此做什么。它赋予人们权利,通过合同、遗嘱、信托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所有权来确立与他人的关系。刑事起诉和民事诉讼为集体反对反社会行为提供了一种表达手段,并能促进深远的社会变革。但是,法律也可以成为一种压迫的工具,巩固有权势的个人和企业的特权,使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永远得不到公正对待。法律曾保护奴隶主的权利,并确立“平等的隔离”(separate but equal)原则。法律可以被用来骚扰他人或迫使他人付出代价,它非但不能促进社会团结,反而会造成一种个人主义和好讼的意识。法律本身既非善也非恶,相反它是一种工具,可以用于好的目的,也可以用于坏的目的。

虽然人们通常把“法律”拟人化,但法律体系的制度和程序离不开管理它们的人而存在。律师[在一些国家又细分出庭律师(barristers)和事务律师(solicitors)]是法律通过代表当事人——从个人到公司、到“人民”或“国王”——来实施的手段。在一个以复杂、高度技术化的法律体系为特征的社会中,普通公民可能会对法律抱持各种伦理态度(包括赞同、支持、怨恨、抵制和漠不关心等),但当人们按照法律行事时,通常会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进行。很少有非律师会在准备遗嘱或房屋租赁文件时不犯严重错误、不损害自己的法律利益。律师是否仅仅是受雇的枪手,不会因代表卑鄙的委托人或为他们做了卑鄙之事而受指责,或者相反,他们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这是实践伦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法律职业伦理哲学试图使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工具,来分析在法庭内外代表委托人的那些专业人士的责任。由于公民很少在没有专业帮助的情况下接触法律,律师所面临的伦理问题是一个有益的视角,人们通过它可以看到法律、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本质这一更为普遍的问题。

在整本书中,我们将着眼于案例,其中大部分是基于真实事件。这些案例与许多实践伦理教科书中的案例有所不同,其内容较为详细。法律推理和哲学推理存在很多共同点,但有一个关键的区别是,律师知道事实的重要性。哲学伦理中的案例往往很离奇(“你可以把一个胖子推下桥,来阻止超速行驶的电车”),与大多数人的经验相去甚远(“你和两个同伴漂流在太平洋的中央,救生艇上的食物快耗尽了”),或缺乏关键细节(“为什么一个叛乱分子随意射杀一个人质就释放他的俘虏?”)。然而,作为一个受过法律和哲学双重训练的人,我认为,如果说律师们从骨子里有所深信的话,那应该就是事实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我希望将法律和哲学这两个学科的独特技术运用到法律职业伦理问题上来。

虽然我是一名美国法律学者,但我也尝试引用其他普通法管辖区的案例,包括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和以色列等。我讨厌“美国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并希望世界各地的律师都能读到这本书。例如,美国律师在民事诉讼的审前证据开示(pretrial discovery)中出现了许多棘手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但这是因为大多数其他国家都很明智地不采用美国式的开示规则,所以这些问题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出现。然而,法律职业伦理英语文献中经常讨论的许多经典案例都来自美国,部分是因为美国是一个好讼的社会,还因为第一代理论法律职业伦理学者中许多都是美国人,其中包括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Richard Wasserstrom)、黛博拉·罗德(Deborah Rhode)、斯蒂芬·佩珀(Stephen Pepper)、大卫·鲁班(David Luban)、杰拉尔德·波坦玛(Gerald Postema)、威廉·西蒙(William Simon)和托马斯·谢弗(Thomas Shaffer)。美国学术界早期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突出地位可能只是一个历史性意外,因为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之后,法律职业伦理已经成为美国法学院的一门必修课。这里的讨论不会假定读者对美国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所了解。这些案例的重点是说明伦理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普通法系中,律师是由有组织的律师协会、司法机构、立法法规和行政机构规章的某种结合来管理的。因此,在每个司法管辖区有一个管理律师的法律体系,这本身就是一个迷人的主题。然而,本书中的案例是尽可能围绕法律而写的,并不以读者熟悉法律为前提。

本书的目的不是为学术辩论做贡献。我在《法律人与法律忠诚》一书中表达过我的观点。这里的目的是公平地呈现法律职业伦理哲学领域,同情地对待竞争的立场,让读者自己决定谁是对的。与此同时,在这些辩论中,我有时会对参与者进行批评,并一直与参与者进行互动。他们会说,没有什么比来回陈述自己的立场更无聊的了。这里的一些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我自己的,读者可能不赞同。我曾试着明确自己作为一个立场的倡导者所扮演的角色,并将这种主张保持在最低限度。最后,有些重要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我希望读者能对这些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即使我们可能并不赞同这些看法。

我很感激这些年来在法律职业伦理哲学研讨课上教过的学生。讲授这些阅读材料和案例的经历,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这个主题的理解。2013年5月,我在以色列的特拉维夫大学(Tel Aviv University)教授法律职业伦理时,为这本书做了大量工作,因此与这些学生的讨论在定义本书分析的形式方面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同样,2012年1月我在新西兰的奥克兰大学(University of Auckland)教授法哲学的经历,也有助于我对第四章的法理学讨论进行思考。感谢蒂姆·戴尔(Tim Dare)与我分担这门课程,与我进行关于法理学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对话,并让我以工作相关的理由访问新西兰。这本书从达纳·雷姆斯(Dana Remus)所提供的对每一章草稿的广泛评论中受益无穷,对此我深表感谢。特别感谢希拉里·加斯金(Hilary Gaskin)和三位匿名的出版社审稿人,也感谢大卫·鲁班推荐我参加这个项目。像往常一样,我还要感谢我的妻子伊丽莎白·派克(Elizabeth Peck)以及我们的孩子本(Ben)和汉娜(Hannah),感谢他们忍受了我在写作过程中所带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