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热点9月 第 3 期

 新购设备单价不超 500 万享税前一次性扣除执行至何时

 房企购买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土增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

 外籍员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免个税优惠是否延续

目 录

1.新购设备单价不超 500 万享税前一次性扣除执行至何时

2.房企购买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土增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

3.外籍员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免个税优惠是否延续

4.宠物医院提供动物诊疗服务是否免增值税

5.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改签费可否抵扣进项税

6.跨省项目预缴所得税时实际经营收入是否扣除分包款

7.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免增值税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8.外籍子女在境外和境内接受教育可否享专项附加扣除

9.从价计缴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否含取得土地时缴的契税

10.企业之间互换房产是否需缴印花税

11.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由谁来扣缴印花税

12.合同签订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由谁来缴纳印花税

正 文

1.新购设备单价不超 500 万享税前一次性扣除执行至何时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分批购买各种型号的设备,请问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优惠执行至什么时候?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等 16 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详见附件 1。附件 1《财税[2018]54 号等16 个文件》第 1 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综上,你公司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优惠执行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

2.房企购买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土增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

问: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江西抚州购买了另一家房企开发的未完工住宅项目,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并取得了发票,请问我公司购买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20%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 年 8 月 31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未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购置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是否允许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 10%及加计扣除 20%的基数?”答复如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购买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加计扣除。

3.外籍员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免个税优惠是否延续

问: 伊凡是一家企业的外籍员工,请问伊凡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免 个人所得税优惠是否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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