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充分发挥调解优势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以调解为抓手,坚持“和为贵”的办案理念,妥善化解涉企纠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面对涉企纠纷,人民法院应紧盯“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目标,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首先,要坚持调解优先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矛盾纠纷在线调解,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解纷渠道。对于暂时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促进纠纷及时化解,帮助困境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让企业尽快从纠纷中摆脱出来,“轻装上阵”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坚持联动调解,积极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协作互助、共谋良策,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市场监管部门、工会等行政机关化解涉企纠纷的专业优势,加大合同纠纷诉前调解力度,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其次,要贯彻全程调解理念。在案件全流程办理中,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判前等各个不同诉讼阶段。对于涉企纠纷案件,随着案件推进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调解工作可能不会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办理全过程精准把握案情和当事人心理,抓住有利时机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注重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利用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询问当事人调解意向,引导当事人尽量和解。二是注重庭中调解和判前调解。庭审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成调解,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即使在下判之前仍不放弃调解。三是要注重调解与判决结合,避免久调不决。跟踪双方当事人调解进展情况,对于确实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及时判决,避免让不诚信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调解拖延时间;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对判决有合理预期,让当事人在合理预期基础上握手言和,促成调解。

再次,要树立“调执一体”理念。因此,在涉企案件办理中,要完善调解与执行的协同工作,在调解环节就要考虑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在前,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在执行阶段再打折扣。经调解能够即时履行的,尽量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灵活采取保全、设定担保条款等措施,不断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避免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涉企案件涌入执行程序,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和执前督促履行机制,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文书,推进社会诚信体制建设。

人民法院要善用诉前和解、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体现当事人自主意愿的结案方式,通过调解有效降低衍生纠纷,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