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众多网络评价平台的兴起,很多消费者根据网红大V的推荐选择餐厅。一些以“探店”为职业的博主也应运而生,他们推荐或者排雷各类网红餐厅,是否存在夹带着“私心”的不实评价呢?今天(9月23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去年5月,某短视频平台一名网红探店博主张火火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张火火心生不满,也没吃到小吃就拂袖而去。随后,张火火在账号上发布了该小吃店的相关食品视频并配有“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踩雷#难吃#千万别买”等内容的文案,该视频获赞165个、转发23次、播放量近千次、12人进行了评论。之后,张火火又在某短视频平台的探店微信群里发布了相关内容。小吃店获知后与张火火沟通未果,遂以张火火发布的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火火在短视频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张火火辩称,视频已删除。因为小吃店制作的丸子为烧焦、烤糊的颜色,“黑乎乎”是客观描述,“难吃”则是对“黑乎乎”丸子口感的经验判断,“脑残”并未指向小吃店。小吃店的工作人员对其服务态度不好且不提供拍摄道具,致其长时间等待且无法完成拍摄,故他在言辞上不太友好。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小吃店的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张火火作为探店达人,到小吃店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张火火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在数字经济时代,头部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影响力,结合张火火的粉丝量、播放量、转载量、留言评论,综上,法院认定张火火的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张火火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张火火在其短视频账号的用户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小吃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时间不得少于15日,道歉内容由法院进行核定;并赔偿原告小吃店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