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追赃挽损如何进行的呢?举个例子,小偷偷了台电视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在小偷销赃前就发现并查获了该电视机。《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那么,很好理解,该电视机作为受害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现实中,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如上所述,如果恒大财富最终被定罪,受害人的财产(资金)全部流入了恒大体系。财产形态上已经面目全非,追赃挽损工作会相当复杂。恒大披露的资金去向有4种,先说说拿去投资的钱如何追回。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简单说,如果查实来自定融产品的钱,投资恒大获得了恒大某项目公司的股权,在没有权利负担的情况下,处置股权后的变现款就可以用于退赔受害人了。
什么是权利负担?比如说该股权被拿去质押给银行贷了款,银行就是该股权的质押权人。那这个事就麻烦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啥意思呢?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善意第三人,因为其并不知道这个股权是用赃款投资所得的,所以该股权处置变现款就不能被追缴并用于退赔受害人。追赃挽损任重道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