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第47期

REAL ESTATE TALK

曾先生等5人是珠海一小区住宅的业主。蔡先生承租了该小区9间商铺用于经营一家火锅店。火锅店外安装有排烟管、排污管以及排污池等设施。

曾先生等人认为,火锅店和商铺业主私自安装前述设施,商业污水、非生活废弃物、油污等都通过火锅店的排污池排入小区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池中,超出了小区内原本规划设计排污池的承受能力,导致排污池内的废弃物溢出,不仅臭气熏天,更有路人滑倒。业主们每天生活在噪音、废气污染之中。

曾先生等业主将火锅店及9间商铺的业主告上法院,要求将商铺外的排烟管、排污管、排污池拆除,恢复至竣工验收时的状态。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向城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发函调查。相关部门复函称,案涉火锅店设置在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该店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集气罩及排气筒,但存在选址不当、油烟排放口未按规范化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检查中并未发现火锅店在废水排放方面存在未按规范设置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小区油烟问题属实且长期未能改善,经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案涉火锅店确实存在油烟排放口选址不当、未按规范化设置等问题。而案涉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火锅店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对于排烟设施,因建设之初对商铺用途未作具体规划,案涉商铺为经营餐饮后续配置了有关排烟设施,该附属设施,最初由何人所建虽尚无法查实,但火锅店作为商铺现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商铺业主明知商铺未设置专用烟道仍将其出租作为餐饮业使用,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此,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出发,火锅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店铺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改造,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及油烟排放达标;在上述期限内,若无法通过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的,火锅店及商铺业主应拆除案涉排烟管道。

栏目主编:文香哲律师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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