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头条说#

14天能干些什么?对于大部分法院来说,可能连最基本的调解和收集证据都做不到,但对于河南省南阳市镇某法院来说,从原告上诉到一审判决结束,仅仅用了14天的时间。

14天前,赵先生还是一家健身房的老板,14天后,他不仅背上了人命官司,更是被法院判决承担90%的责任,赔偿遇难者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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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不是不情愿赔偿,只是一来是遇难者自己进入的健身房,二来是他自己操作不当引起的,三来遇难者家属还将逝者的水晶棺材停在健身房,导致健身房倒闭亏损高达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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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己只是给了遇难者一把健身房的钥匙,就要担责90%,那么以后的重病患者在临终前,是不是都能去健身房捞一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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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更让赵先生起疑的是,是不是因为遇难者是检察院的书记员,是不是因为其家属在公安有人,所以法院才判的这么快?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律师又是怎么看的?

赵先生是河南南阳市镇平县人,年轻时曾参过军,退伍后本来有机会进入体制内工作,但他不情愿过一眼看到头的生活,所以挑选了开办一家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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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等待他的却是三年疫情,在这期间,他又结了婚有了孩子,这对于他们这个三口之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好不容易等到了疫情结束,他的健身房也迎来了很多顾客,但就在日子越过越好时,却遭遇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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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3日,赵先生的好友侯某,拿着他给的钥匙,在未营业期间进去健身房。侯某既是赵先生的好友,之前又是在健身房工作的健身教练,所以看在交情的份上,侯某享受了不用交钱也能随时出入健身房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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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是这个特权,才让他遭遇不测。

这天,他在非营业时间进来健身,用的是他自己花钱买的杠铃杆,也不知为何,明明没有那么大的力量,但他却非要在没有人的时候,尝试120公斤的杠铃,而且还没打开安全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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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导致杠铃压在自己的脖子上,等到工作人员上了班,才发觉他早已气绝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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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好友在自己的健身房丧了命,于情于理赵先生都应该承担责任,这点他很清楚,所以自从事发后也从推卸过责任,但他不曾想到,侯某家属竟一再咄咄逼人。

侯某7月3日出的事,其家属第二天就找上了门,并且开口就是要他赔偿120万,饶是赵先生已经做好了准备,但还是被这个天文数字吓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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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好协商能不能少点,哪成想对方竟丝毫不让,并且放过狠话:“南阳公安上俺们也有人,我都说了,不信你们走下瞅瞅,看谁的关系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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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知道自己有责任,一定得赔偿,但赔偿多少却不是他们说的算的,所以提出上法院,哪成想对方却说他们“上头有人”。

7月5日,双方再次协商,对方仍旧丝毫不让,并且完全不顾赵先生是否能够赔得起,声称:“不管他是卖车也好,卖血卖肾也好”,总之就是两个字“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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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目的,对方不惜将逝者装在一副水晶棺材内,每天搬来健身房,就是为了逼赵先生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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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不算啥,他们甚至要将水晶棺材放在赵先生家里,让逝者陪着他们一家三口,赵先生无奈极了,只能任他们胡闹。

然而结果却是,曾经充值的会员纷纷要求退费,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也要求开了工资就走人,再加上之前买的各种器械,赵先生在一夜之间损失了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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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句话说得好:屋漏偏逢连夜雨。

就在他为债务发愁时,当地法院竟在14天内,审理了他们的案子,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他承担90%的责任,共赔偿遇难者78万元。

听到这赵先生更加无望,他已经亏损了60万还不够,如今还要再赔78万,这不是要他的命吗?他还有老婆孩子要养啊!

于是他当庭提出上诉,如今二审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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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非常不服,他知道自己有责任,但至于承担90%这么多吗?难道遇难者就没有责任,难道遇难者家属让自己损失了60万就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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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赵先生的遭遇,网友们也纷纷发表看法。

有人说:遇难者家属第二天就来谈赔偿,感觉他们一点都不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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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个官司如果真的赔了80万,那么以后退伍军人斗湖挑选到体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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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判定老板担责90%有点重,逝者是在非营业时间进入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大重量杠铃存在一定风险,健身房只失于监管的责任,应该是50%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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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举了个例子:你好心把完好的自行车借给张三,结果张三骑车摔死了,让你赔钱合理吗?法律也应该讲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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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律师是怎么说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治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健身房就是经营场所,所以应该尽到安全保证义务,虽然逝者是免费健身,但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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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担多少责任,还应该看具体案件。

在本案中,逝者为专业的健身教练,明知道健身行业的危险性,却仍旧进行锻炼,并且还不加安全措施,并且这款健身器材还是他自己买的,所以逝者本身是存在过错的。

再者,事发时为非营业时间,健身房内没有工作人员和顾客,逝者也是从后门进入的,最终造成严峻后果,所以这也是其自身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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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逝者家属对赵先生造成的精神损失,属于另外一桩案件,只要赵先生情愿,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对其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他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其实对于这一点,赵先生不是没想过,但只要一想对方是好友的父母,好友又是在自己的健身房出事的,他就于心不忍。

可他没想到,他的这丝善念竟然价值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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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他也很怀疑,逝者家属是不是真的“上头有人”,要不然为何案件审理的这么快,而且还判了他承担九成责任。

虽然逝者是检察院的书记员,其家属也曾扬言在公安有人,但赵先生始终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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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让他感到委屈和不公的地方,于是请求网友帮忙,希望能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如今赵先生已经提起上诉,二审还未开庭。

不过经过这件事,也告诉我们以下几点。

1. 如果你是经营性场所的老板,一定要时刻注意顾客的身体状况,不然出事就得倾家荡产,哪怕不是在你的营业时间内出的事。

2. 所有爱好运动和健身的小伙伴要注意,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自己什么实力就做什么运动和锻炼,没有什么比健康更重要,循序渐进才是硬道理。

3. 遇到任何麻烦或者突发事件,都要留好证据,以防不时之需。

4. 都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可以善良,但却不能什么事都要善良,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才是最重要的。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你觉得赵先生应该担责90%吗?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