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董国女律师、孟雷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某建材公司诉当地土地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粤0308行初1729号《行政判决书》,裁定撤销某区土地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建材公司不服某区土地规划部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因深圳某市场管理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公开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经省高院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认定第三人未经批准在深圳市某地建设了两栋2层永久建筑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第三人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
原告于2020年4月通过第三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因涉案建筑物是原告投资建设,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涉案建筑物的权属进行调查确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当事人主体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前未听取原告的意见,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程序违法。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背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毁约违约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调查取证
本案涉及的项目属于招商引资项目,区行政主体允诺给予解决相关用地、规划等合法建设手续。2014年2月区相关部门召开了会议,形成了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指出,随着城市建设及城市更新的深入推进,余泥渣土及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建设建筑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起到重大作用。
因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办公会议纪要有关精神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2015年12月,根据市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综合利用厂用地使用期限暂定10年,原告中标后于2016年1月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2016年5月因大空港建设需要,项目停止建设,原告已投入约200万元用于项目的基建工作。后根据会议纪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重新选址,后又根据相关会议纪要,项目要按永久用地方式进行落地,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2017年10月,原告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对项目用地进行了确认。2018年8月区主要领导到项目现场调研并召开现场会议,大力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进一步优化项目合作,加快解决永久用地问题,还要第三人与原告加快建设力度。对该项目原告已经投入了3000余万元。
涉案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的原因不在原告,而在区行政主体,因为项目的紧迫性,行政主体要求加快进度,尽快开工,未完善项目建设手续是区行政主体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被告应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而不是利用行政权利,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强拆,这样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背道而驰,更势必严重影响地方在企业家心中的形象,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百害而无一利,也势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被告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关于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撤销被告区土地规划部门与2020年1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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