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25日讯 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全省十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其中涉及“某商行与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商行在购物网站销售“至宝特质三鞭酒”,并在“宝贝详情”一栏载明:“温馨提示:......葫芦小三鞭酒是酒厂出的最后一批货,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份,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但是三鞭酒过期也不担心饮用。也有专门收购老酒的。看个人喜好。介意的话就慎拍。”2021年5月30日,李某与某商行客服联系,协商以每箱300元价格下单购买了16箱“至宝特质三鞭酒”,计款4800元。购买过程中,某商行客服提醒李某“这个酒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但李某仍坚持购买。李某收到酒后,联系某商行客服称“你卖的这份三鞭酒都过期发霉了,不能喝啦”,并要求退一赔十。某商行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退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行退还购货款48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自愿购买后索赔的,即所谓“知假买假”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来分析认定。本案中,虽然某商行销售的“至宝特质三鞭酒”已经过了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但某商行在购物网站的销售页面上对该情形已经作出了说明和“介意慎拍”的提醒,同时表明该产品亦具有不限于饮用的收藏价值。而且,在李某购买涉案商品时,某商行的客服再度进行了提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某商行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意图。而李某在被明确告知商品已过期和提醒“介意勿拍”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立即提出退一赔十的请求,且不同意某商行退还货款的处理意见,其主观牟利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购买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其主张的惩罚赔偿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省法院审判监督三庭庭长马莉莉介绍,经营者在销售时,对食品过期情形已经作出明确说明和提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经营者主观上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欺诈意图。消费者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主观牟利意图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误食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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