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万峰林环境保护法庭到南盘江镇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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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为改善伙食在兴义市万峰湖三江口水域处使用电瓶、网目小于4cm的渔网以“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时,被公安局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瓶2个、渔网一副、被捕获翘嘴鲌鱼31条,经清点称重,被捕获翘嘴鲌鱼净重19.2斤。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马某某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的渔具(法),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禁渔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并在黔西南州和兴义市两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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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就地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宣讲,并发放万峰湖保护条例(摘要)宣传册,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共同守护渔业资源。

“这次庭审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让村民眼睛看得到、耳朵听得进、心里记得住,相信以后沿湖群众都能管得住手脚,共同守护这片绿水青山。希望这样的‘以案释法’能常态化开展。”参加庭审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点赞巡回审理。

“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巡回审理旨在引导群众知底线、存敬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建立‘打击、预防、发展、保护、教育’五维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以法护生态,让兴义更美。”兴义市法院万峰林环境保护法庭庭长夏玥表示。

此次巡回审理,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当地部分村委干部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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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