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创诺制药的马来酸奈拉替尼片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用于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阳性早期乳腺癌成年患者,在接受含曲妥珠单抗辅助治疗之后的强化辅助治疗,成为国内获批上市的首款马来酸奈拉替尼片仿制药。
原研马来酸奈拉替尼片最早于2017年7月获得FDA批准,2020年4月马来酸奈拉替尼片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商品名为贺俪安。
除了上海创诺制药的首仿获批,目前还有江苏奥赛康药业、甫康(上海)健康科技、湖南科伦制药提交了马来酸奈拉替尼片仿制药上市申请。根据查询到的信息可知,原研企业与仿制药企业发生了多起专利链接行政裁决和诉讼。本文将以马来酸奈拉替尼片的专利链接案为视角,引申一些具体细节的思考。
01
专利登记及上海创诺的专利声明情况
原研企业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共登记了4件授权专利(见下图),其中前两件专利CN103893140B(专利1)、CN102724970B(专利2)是涉及化学药品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后两件专利CN101918390B(专利3)、CN106822127B(专利4)涉及化学药品医药用途专利。
图源:医药魔方NextPat
在上海创诺制药进行专利声明之前,专利CN106822127B(专利4)由于未获得授权,未登记在平台上。因此,上海创诺只针对其中的前3件授权专利进行了声明,均是4.2类声明,即上海创诺声明其生产的仿制药未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02
原研企业与上海创诺之间的专利链接情况
根据国知局发布的(2022)国知药裁0014号、(2022)国知药裁0015号、(2022)国知药裁0016号,原研企业针对上海创诺所声明的3件专利均提出了专利链接行政裁决请求。其中,(2022)国知药裁0014号确认上海创诺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1的专利权保护范围,(2022)国知药裁0016号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2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2)国知药裁0015号文件显示,国知局驳回了原研企业针对CN101918390B(专利3)的行政裁决请求,理由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均不属于可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并具体指出,原研企业所登记的权利要求5-6表面上属于产品的制药用途,实质上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中排除的“晶型的专利”。
原研企业显然对行政裁决的结果并不满意,针对上海创诺的3件专利声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专利链接诉讼,然而根据(2022)京73民初1641号、(2022)京73民初1642号、(2022)京73民初1643号的民事裁定书,原研企业先后于2023年5月、7月提出了撤诉。
此外,根据(2023)京73行初2686号行政裁定书,原研企业不满国知局针对专利CN101918390B(专利3)作出的(2022)国知药裁0015号,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已经于2023年7月24号提出撤诉。
至此,原研企业与上海创诺之间的专利链接程序全部走完,上海创诺针对原研3件专利的4.2类专利声明通过了原研企业主动发起的专利链接行政裁决及诉讼的考验,成功突围。
03
其他仿制药企业的专利声明及专利链接情况
在上海创诺制药之后,又陆续有江苏奥赛康药业、甫康(上海)健康科技、湖南科伦制药对马来酸奈拉替尼片的登记专利提出了专利声明,均对登记的全部4件专利进行了4.2类专利声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专利CN101918390B(专利3)的专利声明中均备注了“根据(2022)国知药裁0015号,不属于可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在针对专利CN106822127B(专利4)的专利声明中均备注了“参照(2022)国知药裁0015号,不属于可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
针对原研企业与江苏奥赛康之间的专利纠纷,根据国知局作出的(2022)国知药裁0062号、(2022)国知药裁0064号行政裁决书,国知局裁决确认江苏奥赛康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CN103893140B(专利1)、CN102724970B(专利2)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同样,针对原研企业与甫康(上海)健康科技之间的专利纠纷,根据国知局作出的(2023)国知药裁0005号、(2023)国知药裁0007号行政裁决书,国知局裁决确认甫康(上海)健康科技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CN103893140B(专利1)、CN102724970B(专利2)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原研企业与湖南科伦制药之间是否同样存在专利链接行政裁决请求或诉讼,暂未查询到公开信息。针对3家仿制药企业在专利声明中所备注的CN101918390B(专利3)、CN106822127B(专利4)是否属于可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争议,也还未进一步查询到官方的公开信息。
04
关于马来酸奈拉替尼片专利链接案的一点思考
1. “形式上符合可登记专利主题类型,实质上为晶型的专利” 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或已成定论
(2022)国知药裁0015号行政裁决书指出了CN101918390B(专利3)属于晶型的专利,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而真正引起行业内大范围讨论的是另外一件与之十分类似的案件的终审裁定,即今年7月最高法公开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民事裁定书,其裁定了阿斯利康公司登记的达格列净相关专利200780024135.X的权利要求9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登记的三种专利类型,该终审裁定中关于晶型专利及专利类型的理解和认定给出了详细的说理。
如果参照上述终审裁定,直接推定本文中讨论的马来酸奈拉替尼片CN101918390B(专利3)、CN106822127B(专利4)同样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也是完美的逻辑自洽;马来酸奈拉替尼片的原研企业撤回针对国知局的行政诉讼的时间点恰好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民事裁定书公开后的数天,这一撤诉行为至少很有可能是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该终审裁定结果的影响。
作者认为,即便关于晶型相关专利是否可登记还有争议,然而由于最高法的终审裁定或判决等通常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短期内其观点被推翻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形式上符合可登记专利主题类型,实质上为晶型的专利”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极大概率在实际的专利链接案件中已成定论。
2. 被国知局裁决或法院裁定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后的后续规定有待确定
如同本案及达格列净案,目前对于被国知局裁决或法院裁定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后,所涉及的专利还是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后续的仿制药申请人仍然需要对该专利进行专利声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裁决请求或专利链接诉讼,这种情况无疑是增加了仿制药申请人的义务,也增加了国知局或法院的重复劳动。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当被国知局裁决或法院裁定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后,若专利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针对相应裁决或裁定不起诉或上诉,应当要求主动撤回涉及专利在平台上的登记,后续仿制药申请人也不需要对该专利进行专利声明。
3. 首仿药是否突破了原研晶型专利而能够尽早上市销售
在针对马来酸奈拉替尼片的晶型相关专利CN101918390B(专利3)的专利声明中,上海创诺制药提交的是4.2类专利声明,但是如上文所介绍的,国知局驳回了原研企业针对该专利的行政裁决请求,原研企业撤回了专利链接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由于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实际上对于上海创诺申报的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3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国知局或法院的认定。
根据新闻报道[1],上海创诺的马来酸奈拉替尼片采用非侵权晶型和非侵权的制剂工艺专利。原研专利CN101918390B(专利3)及CN106822127B(专利4)所保护的都是涉及马来酸奈拉替尼的一水合物的晶型II;而作者检索到上海创诺的一篇涉及奈拉替尼晶型的授权专利CN107698563B,其保护了一种制备马来酸奈拉替尼的晶型I的方法,晶型I是马来酸奈拉替尼的无水合物的晶型,在原研授权专利中并未保护晶型I。通过新闻报道及上海创诺的专利,再结合专利声明情况及原研企业的撤诉行为,作者倾向于认为上海创诺制药突破了原研专利保护的马来酸奈拉替尼的一水合物的晶型II,转而采用了不受专利保护的药物晶型。因此,距离马来酸奈拉替尼片首仿药正式上市销售应该很近了。
参考资料:
[1] 喜报!瀚合瑞助力合作伙伴马来酸奈拉替尼片首仿获批上市(来源:上海瀚合瑞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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