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违背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征收或房屋拆除行为的,很容易与被征收人产生纠纷,甚至是冲突。那么,行政机关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违章拆迁房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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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陈先生的住宅因为旧城改造要拆迁,他因不满意补偿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有关部门便不顾阻拦,组织人员暴力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违章拆迁,侵害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不但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被征收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实施征收的不法行为,被征收人一是不要惧怕,二是要采取合理方式应对,尽量避免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产生正面冲突,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应该第一时间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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