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09月22日22时36分左右,杨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身份证号码为41302419960313****,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一辆豫SF7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潢川县弋阳路新园小区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检查过程中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后将抽取的杨某某体内静脉血液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并出具“豫圣德司鉴【2023】毒鉴字第31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6.05mg/100ml。该驾驶人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3年09月04日13时32分左右,白某(男,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身份证号码为41302419670325****,准驾车型:无)酒后驾驶一辆豫SDX**2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仁和镇蔡寺村村部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检查过程中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后将抽取该白某体内的静脉血液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并出具:豫圣德司鉴【2023】毒鉴字第29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白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1mg/100ml。该驾驶人白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3年09月09日13时38分左右,李某(男,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身份证号码为41302419571205****,准驾车型:无 )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潢川县黄寺岗镇官渡街东头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检查过程中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后将抽取该李某体内的静脉血液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并出具:豫圣德司鉴【2023】毒鉴字第3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1mg/100ml。该驾驶人李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3年09月09日02时30分左右,魏某(男,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身份证号码为4115262007061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彩虹桥西头附近处被巡逻民警查获,检查过程中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后将抽取该魏某体内的静脉血液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并出具“豫圣德司鉴【2023】毒鉴字第3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魏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4mg/100ml,该驾驶人魏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潢川交警提示: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交规,拒绝酒驾。
▍来源:潢川交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综合编辑:咱家潢川(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法律顾问:刘耀炳律师(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