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再次登上微博热搜!原来是因为其因代孕和偷逃税被封杀导致电视剧无法上线,被判赔偿6000万。

9月26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创生态建设护航上海科技影都高质量发展审判白皮书(2021-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十个典型案例。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判决,法院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主创明星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播放和上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影视明星的上述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期限,应按照影视作品上映播出后的合理期限或参照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

2021年8月,郑爽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郑爽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其劣迹行为已造成极其广泛且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广电总局相关通知,郑爽作为主创人员出演的电视剧已经无法上映。

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因此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

郑爽辩称: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

对此,郑爽辩称,合同已经因履行完毕及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而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的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未能上映亦非自己原因造成,且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无权依据“媒体审判”所形成的错误事实主张郑爽的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源:每日经济新闻,微博,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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