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以第三者身份上位后不久,丈夫突然因病去世。这时,丈夫的女儿出现,要求分割一套全款150多万元买的房产的1/4。可女子认为,这套房虽然是婚前3天买的,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多给对方分1/8。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看法。(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肖雪在30多岁时,认识了已50多岁的男子廖忠。而廖忠在见到肖雪的第一眼时,就被肖雪的美貌和气质给吸引了。
至此,廖忠不顾自己已有妻女,对肖雪展开了追求。肖雪知道廖忠有家室,所以一开始也保持了距离,但架不住廖忠的软磨硬泡,最终与廖忠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期间,肖雪为廖忠生下一儿一女,这让老来得子的廖忠十分高兴。之后,廖忠索性向妻子摊牌了,他要结束这段20多年的婚姻。

妻子见廖忠如此薄情寡性,也是心如死灰。不过她没有过多的纠缠,就与廖忠签了离婚协议,女儿廖婷归妻子抚养。
在离婚后的第二年,廖忠把和肖雪的结婚提上了日程。为此,廖忠还特地花150多万元,全款买了一套260多平的大房子,准备作为婚房。
在交完全款的第三天,廖忠就与肖雪领了结婚证。然而,命运却给廖忠开了一个玩笑。在二人结婚后不久,廖忠就被查出患上了绝症,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的身体每日愈下,最终不幸病逝了。
在廖忠去世后,肖雪独自带着两个孩子住进了那套大房子。10多年后,肖雪打算将大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廖婷来签字确认。
无奈,肖雪只得联系廖婷,希望其能帮忙办理过户,并表示愿意分给她1/8的房产份额。廖婷虽然知道肖雪是破坏自己家庭的女人,但她并没有因此就故意找茬,而是准备按照法律来公事公办。
从这点也能看出,廖婷被母亲教育得很好。可是当廖婷准备配合肖雪办理过户时,却意外发现这套房的购买时间,是在廖忠与肖雪结婚前三天,而且还是全款。
也就是说,这套房应该属于廖忠的婚前个人财产。按照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应当由继承人全部继承,不需要单独先让肖雪分走一半。
廖婷提出要求分走1/4,但遭到了肖雪的强烈反对,于是廖婷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之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1、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套大房子到底是廖忠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廖忠与肖雪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包含了工资收入、劳动报酬、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是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
本案中,廖忠购买这套大房子是在与肖雪结婚前三天,且付的全款,那这套房应当属于廖忠的婚前个人财产。
不过肖雪认为,这套大房子虽然是在结婚前3天购买的,但廖忠在未离婚前已经和自己同居,并生下了两个孩子,二人的财产早就已经混同了,而且房子又是在婚内拿到的。
也就是说,肖雪认为廖忠花150多万全款买下这套房,其中有一半是肖雪的功劳。因此,这套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肖雪的说法,一审法院审理后表示了认可,于是判决廖婷只能分得1/8的房产份额。
2、廖婷对一审判决十分不服气,为此提起了上诉。廖婷认为,廖忠在婚内出轨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仍是与廖婷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可是一审法院却无视了廖忠婚内出轨的事实,错误认定了同居财产的混同,这是在变相支持廖忠和肖雪的不正当关系。
况且,廖婷还怀疑肖雪的两个孩子并非父亲廖忠亲生的。对于廖婷的说法,二审法院认为:
(一)廖忠婚内出轨肖雪,二人的行为已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二)廖忠与肖雪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能视为同居财产的混同,否则就侵犯了廖婷母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三)肖雪认为这150多万中,有其自己的一部分份额,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四)廖婷认为肖雪所生的两个孩子与廖忠无关,但根据肖雪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复印件、生活照片及孩子的长相来看,可以确认肖雪的一儿一女是其与廖忠所生。
而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廖婷与肖雪、肖雪的儿女,平均分配这套大房子,廖婷继承大房子份额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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