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不重视程序,不如回家种红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依法办案,后果将不堪设想!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有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复核本案。
劳荣枝被抓之后,媒体和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认为劳荣枝应该以死谢罪。一审结束之后,吴丹红律师发表了众多不同于一审判决的见解,二审结束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判决结果。
综合媒体和舆论的声音,那些对一审和二审判决有异议的主要观点是:证据不充分、司法程序有问题、相关证人证词未被质证、相关认定有逻辑推理的成分等,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
近日,一位紧密关注本案动态的知情人,同时也是一个法律界专业人士,也对本案发表了他的看法。他站在法律的视角,用中立的态度,来解读了他对本案的看法。
该知情人主要从证据和司法程序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
“劳荣枝案”的相关证据并没有太大问题,但司法程序上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证据上没有实质性的问题
该专业人士表示,很多人对口供的法律效力有误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口供有“证据之王”的说法,也就是说,口供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现在的司法审判“重证据、轻口供”,但口供仍旧非常重要。
这让御姐再次想到吴丹红律师说的那句话,如果劳荣枝什么都不说,就不能判她死罪。或许吴律师想表达的就是口供的重要性,所以,检方找出的劳荣枝的口供证据没有太大的问题。劳荣枝想翻供则需要证据来证明。
唯一一点有些值得商榷的就是证词的质证问题,他表示,像常州幸存者刘先生的表述内容非常重要,若要采纳他的说法,庭审接受质证是最好的结果,少了这一步,最高院也会重新考虑这份证词的作用。
司法程序值得商榷
或许是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该专业人士对司法程序也是非常的敏感,他认为司法程序是司法审判的命脉,程序不合法,一切都是徒劳的,唯有合法的司法程序才能不留把柄地办成铁案。
检方举证人员
在“劳荣枝案”庭审过程中,有一位举证的公诉人据悉是检察官助理,而检察官助理其实只能担负一些检察辅助事务,他是不可以成为举证的公诉人员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检察辅助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法律并没有给予检察官助理在庭审时举证的权利,这里面恐怕要涉及程序违法的事情。
司法过程是一个极其严谨严肃的过程,谁该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能干的就不要干,这是基本的程序,也是基本的要求。
对于这一问题,很多专业人士其实都提到了,吴丹红律师也提到过这一问题,他也认为检察官助理没有资格在庭审的过程当中举证说明,他也认为这一行为涉嫌司法程序违法。
关键证人的质证缺失
该专业人士表示,在刑事案件当中,关键的证人证词和口供同样重要,本案一审的公诉人在一审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常州幸存者刘某的证词对于本案来说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且不说他这份证词的背后是否存在复仇报复心态,以及极有可能出现的记忆模糊的问题,对于关键证人的证词,该专业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接受辩护人的质证。
这不仅是出于对证词真实性的考量,也是出于对被告人权益的合法保护,而本案的证人拒绝出庭,法官也同意了这种请求,但这势必对证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最关键的是,有关法律规定,关键证人是需要出庭接受质证的。
御姐认为,不管常州案的真相究竟如何,既然刘某的证词被公诉人认为是本案极其关键的重要证词,于情于理于司法程序,都应该让刘某出庭接受质证,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被告人的尊重。
推翻合肥中院司法认定结果
该专业人士对南昌中院推翻前任法院合肥中院对本案认定的几个已经有法律效力的结果颇有微词,他认为,已经生效的认定并不是不能推翻,而是要有正常的司法程序。
推翻殷某华死亡时间
合肥案法子英的判决书中,认定殷建华的死亡时间是1999年7月23日。但是在劳荣枝的一审裁定书中,将殷建华的死亡时间裁定在1999年7月24日,为何时间出现了这么大的出入。
吴丹红律师托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聘请法医专家胡志强对合肥案中殷建华的死亡事件进行了专家审查论证,结果就是殷建华于1999年7月23日死亡。
南昌中院又是基于怎样的事实认定成24日呢?他们又是怎么看待吴律师给出的这份权威鉴定结果呢?
南昌中院如何给出了24日的死亡认定
合肥公安的法医当年1999年7月28日晚,法医进行了殷建华的尸表检验,第二天29日上午作解剖检验。根据当时的法医检验结果,推断死亡时间距尸检5天左右,问题其实就出现在“尸检”上。
合肥中院之所以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是23日,是因为在当年的7月28日晚上,法医就已经对死者的尸体表面进行了检验,而对死亡时间确定的关键的尸体表面的蛆虫的提取也是在当晚。
在南昌中院的判决将“解剖检验时间”作为了倒推五天的起始时间,而不是将“尸表检验时间”作为“距尸检5天左右”的计算基础,这就造成了一天的误差。按照正常情况来说,对于死者的死亡时间的确认,就应该以对尸表进行检验提取的时间为起始时间。
吴律师也将他通过权威鉴定机构拿到的鉴定报告上交给了二审法院,但直到二审宣判,也没有对吴律师上交的这份鉴定结果作出回应。
死亡时间的认定会有怎样的影响?
如果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是23日上午10时左右,那么合肥中院认定法子英杀害殷某华就有了时间上的保证,再加上作案工具老虎钳上有法子英的指纹,23日中午时分才被抓的法子英完全有作案时间。
如果按照南昌中院认定的24日,那23日就被抓的法子英就没有了作案时间,再根据劳荣枝交代的案件,只有他和法子英两个犯罪嫌疑人,那劳荣枝就成为了杀害殷谋华的最大嫌疑人。
但现有的证据又无法证明殷某华就是劳荣枝所杀的,所以南昌中院就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承担殷某华死亡的责任。这其实对于劳荣枝非常不利,而这个认定的程序也存在着瑕疵。
根据媒体人“潜龙说法”透露,江西高院最一开始还是比较重视吴律师给出的这份鉴定结果,但最终却对此只字未提,这也让人怀疑这里的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小纸条字迹鉴定结果未质证
由于吴律师对于死者殷某华的死亡时间的鉴定结果也是找的一家权威的鉴定中心给开具的,但江西高院的二审全过程对此并没有涉及质证等相关司法程序。
同样是对本案关系紧密的小纸条,添加字迹的鉴定,同样也没有进行质证,但法院却采纳了。因为当时吴律师对于小纸条字迹的问题也找了权威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和检方所得到的鉴定结果恰恰相反。
本案既然涉及到多起司法鉴定的问题,和对待证词一样,理应都应该对这些鉴定结果进行质证,但辩护律师的鉴定结果都没有得到重视,检方开具的鉴定结果也都没有进行质证。
该专业人士认为,庭审过程当中,对于双方提供的相关鉴定结果都应该进行质证,这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程序。
增加未指控的罪名
有关于增加罪名的问题,辩护律师其实也提到了,一审法院对南昌、温州两起事实增加了公诉机关未曾指控的有意杀人罪。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如果要增加罪名,必须要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围绕该罪名进行辩论。
这其实是一个极其严肃的司法程序,别说增加的是有意杀人罪,就算增加一个看似无关大雅的罪名,该有的程序必须要有,该有的司法程序不能够缺少。
这里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公诉方之所以在这两起案件当中没有起诉劳荣枝的有意杀人罪,最为核心的就是没有找到有意杀人罪的关键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具备了有意杀人罪的条件,那就应该展开辩论。
操纵被告人的证人
该专业人士表示,证人曹某说他被南昌警方带走一天一夜,这是否已经涉及到程序违法问题。
结合该专业人士的司法经验,他认为,公安机关操纵被告人的证人的这一行为不仅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已经涉嫌违法。因为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就包括人身自由权。
且不说曹某是要为劳荣枝作证而来,他其实也是一个一般的公民,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操纵曹某一天一夜,这是法律所不同意的。
同时他还表示,有关于曹某证词当中的具体内容而言,其实并不能对本案带来实质性的影响或改变,因为这与劳荣枝的事情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但操纵被告人证人这件事本身或许大有深意。
启用法援律师是否合法有待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托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从这一规定上来看,被告人在申请了法援律师的情况下,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的确不能够取代法援律师,但这里也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要看被告人的意见。二审时,吴丹红律师能够出庭辩护,或许就与劳荣枝态度的变化有关。
御姐认为,有关于一审启用法援律师而不启用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并无不妥,毕竟在警方公布的情况通报当中也有说明,劳荣枝曾采纳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申请法援律师,并表达了不希望家属在为其操劳的意愿。
有一个细节也值得注意,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曾表示,南昌警方曾打电话告诉他,不要让他们聘请北京的律师,这一点有些蹊跷。
劳荣枝案二审审判员被拟提拔
前段儿时间有一个消息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那就是劳荣枝案二审的陪审员汤媛媛被拟提名为某区市法院院长。
该专业人士认为,在重大刑事案件的破获之后,基本上都会对相关办案人员予以嘉奖,其本意是为了奖励办案人员所付出的努力和辛苦。他担心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他也点到为止地表达了对劳荣枝被审讯时是否遭到过非法审讯给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23小时58分钟的审讯时间是极其不正常的,虽然没有超出24小时的法定极限时间,但这个时间对于常人来说,也很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摧残。
擦边球的艺术
该专业人士表示,玩儿擦边球不仅仅是乒乓球运动员的专利,其实在很多地方都会有玩儿擦边球的情况。就像有不少人对律师的误解一样,认为律师就喜欢钻法律的空子,就喜欢玩儿擦边球。
他透露,虽然法律会逐步完善,但在很多具体事件上的法律规定,可能不会细致到那么具体,这就需要大家对于相对来说比较宽大的法律条款进行针对性的解读。
而有一些时候,比如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不能连续超过24小时的规定,很多时候其实也会因人而异,因为在这个条款下,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和身体处于一个正常的状态。
在阐述这一观点的时候,该专业人士也提到了本案有关于几人合议庭的问题,他认为一审法院启用三人合议庭,从司法程序上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司法程序合法合规是司法审判的底线,我们谈论的所谓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其实都是根据合法合规的司法程序而来,如果司法程序出现了问题,所谓的正确和事实也都会随之倒塌。
这也就是为什么专业人士大多看司法程序,非专业人士过多的关注证据和认定的事实的原因所在。一旦司法程序出现了问题,在不合规的司法程序之下取得的证据以及认定的事实都要否掉,正所谓打蛇打七寸,要抓住问题的要害。
如今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已经过去十个多月了,虽然案件仍旧没有看到要终结的迹象,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复核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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