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求职被拒

心生不满进入工厂盗窃

并杀害保安致其死亡

昨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公布了该案件最新进展

9月27日(昨天),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布的该案起诉书。

求职被拒男子为康某某,男,1996年出生,初中文化,系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经依法审查查明

康某某作案过程公布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2年12月23日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因案件管辖,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康某某至宝坻区天津某制衣服装厂等多家工厂求职均被拒,遂心生不满

为报复泄愤,被告人康某某在百货商店内盗窃二把水果刀,并携带其中一把水果刀,再次来到上述服装厂。

被告人康某某临时起意,在该厂职工宿合内盗窃李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632元,后该厂职工发现并将其驱离该厂。

当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再次来到服装厂,适逢被害人李某某发现现金被盗,并将此事告知工厂保安郭某某。

李某某向被告人康某某索要被盗财物并报警。被告人康某某在保安郭某某向其索要被盗财物过程中,用水果刀猛捅保安郭某某腹部一刀,致保安郭某某受伤,后保安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腹主动脉、胃及空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康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求职被拒后报复案例并不少见

遇见纠纷该如何处理

遇到类似情况首先应该立即报警,同时尽可能避免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身体接触,也要避免激怒犯罪嫌疑人,以确保个人安全。

此外,公共场所和企业要加强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更多的监控设备、加强人员培训等。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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