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刚刚过去一周时间,就有两起刑事案件登上了热榜。

这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刑满释放人员,俗话说的有过“案底“。

在今年两会前,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和有着“法外狂徒张三”之称的著名学者罗翔都提出要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及其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引起过社会的广泛讨论和抨击。

五月发生的两起刑事案件,都导致人员死亡,性质十分恶劣。让刑满释放人员又一次成为社会焦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这个事实值得整个社会关注和反思。

首先来回顾一下这两起案件的情况

1、山西省重大刑事案件

2023年5月1日下午3点左右,定襄县宏道镇西社村,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历了三天三夜的抓捕,嫌疑人续某强在太原某旅馆被抓获。

据知情人透露了,犯罪嫌疑人38岁未婚,曾经有过案底,刚刚刑满释放没多久。他出来以后,根本就找不到工作,四处碰壁,因此慢慢的对社会产生仇恨。

郁郁不得志的他整天在家喝酒,母亲也被他气的不敢回家。就这样,续某强开始混日子,过一天算一天,自暴自弃。

后来的一次,续某强与村长发生些矛盾,认为村长陷害他,但村长也是很无奈。

5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再次喝了些酒,又有些想不开,于是拿了一把凶器找到了村长,村长被害身亡。

2、K435的列车伤人案件

5月4日,K435次列车,一名乘客疑似从衡山站上车后,在火车上将一男子持刀杀害,凶手当场被抓获。

死者表哥称:死者与凶手不认识,行凶的刀有18厘米长,死前最后一刻还把刀抢过来压在肚子下面。

死者家属称当天其表弟和姑姑乘坐K435次列车从株洲到耒阳,事发当时,弟弟去上厕所,这个车厢厕所好像堵了,就去了下一截车厢,在连接的通道等待进厕所,蹲着玩手机。

凶手一下子冲上来,直接对着他行凶。弟弟死之前,抢过刀压在肚子下面。

杀人后,那个凶手见没刀了,猛拉车门想逃跑。

警方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凶手35岁,重庆人,“2014年和2017年(凶手)曾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

以上两起案件性质十分恶劣,都造成了人员死亡。

而且犯罪嫌疑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让我们想知道为什么这些曾经服过刑的人还会犯下如此罪行?

关注一下刑满释放人员的现状

根据厦门监狱的统计资料,2008年上半年关押20年有期徒刑以下罪犯3490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668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9.14%,

其中 “二进宫”的为631,占总在押人数的18.1%,“三进宫”以上的为37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06%。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有五个特点:一是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二是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三是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重新犯罪率高。四是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五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歧视。

从已经发生过的案件来看,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危害更大。

1、杀害女友后9次减刑,出狱后拒戴口罩打死老人案件。

2020年3月1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物美超市,一名郭姓男子在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

在其身后排队的72岁段大爷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发郭某某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郭某某当众将段大爷推倒在地并猛烈殴打其头颈部,致使段大爷颅脑损伤,后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该名郭姓男子系16年前因故意杀害女友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郭文思,2019年7月郭文思经9次减刑后最终刑满释放。

2、刑满释放人员报复行凶案件

2022年8月5日上午10时29分,河北石家庄公安局长安分局辖区红星街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致3人受伤。

送医后,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杨某业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讨论一下如何区别对待刑满释放人员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的政策是帮助和教导相并重,有专门的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来帮助那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多数刑满释放人员能够积极主动重新融入社会,依靠自己的努力重新得到周围人的认可。

从现在数据来看,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几率在20%左右,重新犯罪的比例不是很高。

但还是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由于种种原因,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甚至一次比一次严重。

有盗窃、故意伤害前科的人员,后来参与诈骗、黑社会组织等,犯罪的几率较高。

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案件是因为疏忽大意造成犯罪的,这些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几率较低。

对刑满释放人员一刀切歧视不可取,放松管理也不可取。

科学的办法是区别对待。

对待那些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的要积极接纳。

对那些“二进宫”“三进宫”以上的,情节严重的要加强监管。

最后说的话

歧视刑满释放人员是不对的,但也要对刑满释放人员区别对待。

对犯过伤害罪、“二进宫”以上等刑满释放人员要重点注意。

有关部门、社区和家庭要在积极挽救的同时,加强监管,避免发生再次伤害他人的行为。

陌生人要对刑满释放人员保持足够的警惕,毕竟谁也不想让自己的生命成为衡量罪犯罪行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