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和邓玉娇案,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两个案件,是时引起了各界对我国 正当防卫制度的热烈讨论,以及对司法裁判的质疑、纠问,下面从这两起案件出发, 简要介绍正当防卫典型案件和争议焦点。

案例一

2014 年 7 月 28 日到 11 月 1 日间,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及丈夫于某 1 前后共计向吴某、赵某 1 借款 189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2016 年 4 月 14 日,苏某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十一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且苏某 受到带有猥亵性质的人格侮辱,因无法摆脱催债人的操纵和侮辱,于是于欢抓起桌上 的水果刀,一共刺伤了 4 名催债人,其中一名催债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两名催 债人经鉴定为重伤。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其不能正确处理冲 突,持尖刀捅刺多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行为构成有意损害罪。 于欢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损失、 费用共计约八万六千元。

终审法院认为,催债人一方使用违反人伦道德的“辱母行为”追讨债务,严峻地 违法悖德,法律应该对其进行制裁。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也是法律应该保护的 权益,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峻后果,并且 其中一名重伤者是于欢持刀从背后捅刺,防卫明显从超过必要限度。于欢的行为是防 卫过当,所以终审法院认为于欢仍旧构成有意损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2009 年 5 月 10 日,湖北省巴东县某镇政府邓贵大等 3 名公务员在某宾馆娱乐城 内玩乐,强行要求该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同洗浴被其拒绝,就对该服务员进行拉扯、 叱骂,邓玉娇两次想出房间都被阻拦并被推到沙发上。后来当邓贵大等再次靠近邓玉 娇时,邓玉娇便用挎包中的水果刀刺向他们,其中一人被刺中重要部位,经医院抢救 无效后死亡。随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邓玉娇遭受邓贵大等人的拉扯辱骂,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反击, 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其行为导致一人死亡,构 成有意损害罪。而鉴于被告人邓玉娇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免其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许多专家学者都先后加入到于欢案的讨论中,其中赵秉志、阮齐林、邱兴隆、童 之伟、卢建平等人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而陈兴良、周光权、徐昕等人则认为于欢 属于正当防卫。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 陈兴良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算不构成特别防卫,按照一般防卫也不 是过当行为。

倾向防卫过当的观点,主要从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相当性角度来衡量。它主要 通过关注如何平息损害的后果,比较双方的法益损害并得出结论,认为于欢在应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后果,超出了正当防 卫的限度,应当构成有意损害罪,只能依照防卫过当的规定处罚。

倾向正当防卫的观点,主要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角度衡量,侧重于公 民对于不法和犯罪行为的抵抗权利。在考虑是否需要适当的预防时,不仅要衡量不法 暴力和公民权利的客观比较,还要考虑到于欢长期遭受不法侵害的压力和愤慨,这些 防卫人的主观因素是免责的原因。尽管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审查是否超出必要限 度和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必须全面分析这些主客观因素。“不论从防卫进行 时刺击的人数、捅刺的刀数及部位等客观事实所征表的心理态度看,还是从防卫结束 时为摆脱不法侵害的主观意愿看,于欢的防卫行为从始至终仅具有解除不法侵害的防 卫意图,不存在犯罪有意。应当说,其防卫行为相当克制,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派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邓玉娇不是面临强奸行为,不能行使特别防 卫;二是邓贵大等人只是实施了侮辱拉扯行为,没有对邓玉娇造成实际损害。所以, 他们认为邓玉娇没有操纵好情绪,用水果刀实施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对等,邓玉娇 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且正当防卫实际作为一种以“反法律的方式”保证公民权利, 需要严格操纵其使用,尤其是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权,属 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派的理由主要是,邓玉娇在面对邓贵大等多人的侵犯时,不能冷静地判 断对方的侵害意图,是符合常理的现象。所以,法院不能事后对其提出应该挑选除了 使用水果刀反击之外,还应寻找更为合理的防卫手段的等待。而且从事后群众的反应 来看,社会也能够一般接受使用刀具防卫可能实施性侵犯的不法行为人。另外,有学 者尝试过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以“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及其德国刑法典的相关 规定”分析邓玉娇案,也得出了邓玉娇无罪免责的结论。

上述两案的争议焦点归结起来其实都是相同的两点:第一,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 为;第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关于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两案的审理法院最后都作出了正确的推断,学界也 都基本达成一致。于欢案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错误,在二审程序中已经被法院纠正, 邓玉娇案也在舆论的关注下得到了法官的正确认定。

刑法第二十条的“不法侵害”不 仅涵盖人身权侵害,还应当包括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公民在面对各种不法侵 害时,都能够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关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两案的审理法院都做出了防卫过当的判决,而且分别减 轻了于欢的刑罚,免去了邓玉娇的刑事处罚。

主张防卫过当的一方不能接受防卫致人 死亡的结果,认为防卫结果与遭受侵害不具有相当性。主张正当防卫的一方则认为, 不应该根据防卫结果来否定不法侵害情境下,防卫人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因此,一部 分学者对于法院的判决仍旧不中意,在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上仍旧“固守己见”。

综合上述两个案件中各方的观点和争议焦点来看,“正当防卫派”与“过当防卫 派”的根本分歧在于对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限度的认识不同,主张正当防卫的一派认 为应当更多地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而主张防卫过当的一派认为应当更多考虑防卫 结果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正当防卫的必要性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